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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将原辅料进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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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3-25 17: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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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山东省的企业,拟做的产品是中药软膏制剂。请问各位老师,山东省是否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辅料进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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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3-26 09: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12]235号
 一、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完成全部项目的检验。除动物试验外,其余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菌类制品、疫苗及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检验。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购入原辅料、包装材料检验中,使用频次较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次)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共振、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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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3-26 09: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原则上不超过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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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3-26 09: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海 发表于 2022-3-26 09:05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你好,这个文件我也看到过,但是因为是2012年的,所以不清楚现在还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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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4-22 18: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海 发表于 2022-3-26 09:05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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