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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产标准的注射剂中可见异物是“混”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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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4-15 15: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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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监局公告上常见到某公司存在着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未经批准、未验证用于部分批次的产品生产制造等多个项目问题,导致生产制造注射液检出可见异物,根据现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注射剂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数倍的罚款等。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和无菌原料药中,在相关的规定情况下目检可以观察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μm。

根据2015年版《中国药典》规定,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应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在出厂前采取合适的方法逐一检查并剔除不合格产品。注射剂是所有剂型中质量规定最高的,身体微循环血管仅能通过单个排列的血细胞,若注射剂中存在可见异物,随之进到人体后,很有可能引起静脉血管炎、血栓、变态反应、微循环障碍,还会引起热原样反应、过敏症状的发生。

摘取FDA公布的《注射剂可见异物的检查工业指南》草案包含开发和实施一种整体的基于风险的可见颗粒物控制方法,对“异物”的定义如下:异物是指注射产品中非有意添加的、可移动的、不溶的、非气泡的微粒。异物存在不同性质,例如金属、玻璃、灰尘、纤维、橡胶、聚合物、霉菌、降解沉淀剂等,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固有异物(产品特性所固有的颗粒),内源性异物(来自生产设备、产品配方或容器系统的颗粒)和外源性异物(源自生产环境的颗粒,是生产工艺的外来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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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异物检查是注射剂质量控制的重要项目,注射剂在生产制造、物流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均有可能引入可见异物。药典2015年版四部附录中明确要求:注射剂、眼用液体如有可见异物,不得使用。为了解决可见异物的影响,通常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可见异物进行定性鉴定,然后对其进行溯源研究,最后达到改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核心规定是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临用前,需要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避免阳光直射),如果有可见异物,不得使用。检测可见异物要使用专门的灯检仪,同时要配置特定照度、黑色背景及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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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药企要持续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和监督,对于生产车间的环境质量要严格把关,加大抽查力度,对质量进行控制。避免形成可见异物,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作为药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企业若出现药品质量不合规的情况,从国家现行的处罚措施看,轻则召回、停售相关产品;重则面临巨额罚款,并纳入信用失信等级名单。

利用红外光谱、核磁共振、GC-MS、ICP、IC、HPLC、XRF、GPC、SEM、D-SIMS等仪器,微源检测可结合基础化学常用方法及相关的的特性验证,多方面验证研究结果,对可见异物可进行相关的的的检测分析,消除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利用ICP-MS检测铝佐剂:铝佐剂是目前广泛使用的疫苗佐剂。在疫苗成品中应对铝含量进行检测。更多可见异物问题欢迎评论区或私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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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4-15 16: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讲2015年版药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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