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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QC] 长期试验样品为什么要检验其有效期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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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8 09: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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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试验样品为什么要检验其有效期后一年,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撑,或者官方回答,在其他地方也看过类似的问法,就是没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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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5-18 1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出处没有找到,

个人谈谈理解:
首先从建立产品有效期(国外用货架期概念)的角度——建立货架期,应该是已经做了一定时间的长期稳定性(例如6-12个月或更长),再按照ICH Q1E进行适当外推(但是1.5X 一般都是+6或者充顶到+12,外推到2X的非常少),
对于国外申报资料,通常要承诺做到涵盖拟定/建议的有效期,以支持原来的建议,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拟定的有效期显示稳定,还可以适当再向后延考察是否还能推导更长的货架期(但经济效益与实际市场使用情况则要自行分析判断),就要看原料药本身特性以及制剂工艺开发与操作的水平了,
假如后延依然稳定可以考虑申请变更,如果不成立则是另外一档子事。


而且从做法来看,似乎也有是出于售后的质量投诉相关调查等目的,对于新放行的批次,若涉及投诉,其产品的留样考察及生产记录等都容易去追溯,但是偏偏就会有在某些客户手上的存储条件不足或时间比较久远等“不利因素”,那就有相当难度了,
还有一些特殊条件导致的“有因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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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8 09: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期试验不就是支持有效期的吗,为什么多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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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09: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豆芽12345 发表于 2022-5-18 09:45
长期试验不就是支持有效期的吗,为什么多检一年?

生产稳定性放样,后面检的时候都是检到效期后一年,不知道从哪沿袭下来的,一直没找到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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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8 1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都是做到有效期后一年,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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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2-5-18 10: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蹲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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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5-18 1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WHO TRS1010 ANNEX 10(2018年发布)关于稳定性研究的指南里,也是只看到了关于长期稳定性的检测时间要求如下——2.2.6  Testing frequency
For long-term studies, frequency of testing should b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stability profile of the FPP.
For products with a proposed shelf life of at least 12 months, the frequency of testing at the long-term storage condition should normally be every three months over the first year, every six months over the second year and annually thereafter throughout the proposed shelf life.

参考中译——
2.2.6 测试频率
对于长期研究,测试的频率应足以建立FPP的稳定性概况。
对于建议货架有效期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在长期储存条件下的测试频率通常应为第一年每三个月一次,第二年每六个月一次,此后在建议货架有效期内每年一次。



所谓有效期后一年,通常也是对留样样品的存储要求,例如WHO TRS986 ANNEX2的GMP主原则中,写到:“17.21  Retention samples from each batch of finished product should be kept for at least one year after the expiry date. Finished products should usually be kept in their final packaging and stored under the recommended conditions. If exceptionally large packages are produced, smaller samples might be stored in appropriate containers. Samples of active starting materials should be retained for at least one year beyo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corresponding finished product. Other starting materials (other than solvents, gases and water) should be retained for a minimum of two years if their stability allows. Retention samples of materials and products should be of a size sufficient to permit at least two full reexaminations.”

翻译过来,前两句的内容就与中国GMP(2010版)的第十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中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三) 成品的留样的第2、6条描述基本一致: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
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对物料,在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四)物料的留样里则有一条补充:
4.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
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TRS1010 ANNEX10 Testing Frequency.png
TRS986 ANNEX2 GMP-Retention Sample.png
中国GMP-2010-留样.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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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8 10: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ybk473394320 发表于 2022-5-18 09:48
生产稳定性放样,后面检的时候都是检到效期后一年,不知道从哪沿袭下来的,一直没找到出处

我们公司没有这么做,GMP也只是要求稳定性试验点应涵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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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8 1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规定覆盖有效期,延长一年是常规做法应该没有法规要求,我觉的原因是大家在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分析方面没有良好分析,增加一次试验并且结果合格的话数据分析/确认的有效期就不大会被挑战了,长期结果都合格并且数据良好分析的话肯定也没问题。
长期结果合格不代表确认的有效期合理。

【学习笔记】怎样用EXCEL进行稳定性数据评价和有效期计算.pdf.pdf

1.23 MB, 下载次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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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8 10:1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哪个法规规定长期稳定性试验时间比有效期长12月,只是说要覆盖有效期,如果有效期是24月,一般会做到26月或3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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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22-5-18 10:19: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留样多一年 有需要多检一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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