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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2 2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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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木木杨1 于 2022-6-22 21:48 编辑
加标回收率计算公式为:
回收率P=(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理论公式使用的前提条件】文献中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 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 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因此,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以下2个条件:①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文献中强调指出: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理论公式的不足之处】各文献对公式中“加标量”一词的定义,均未准确给定,使其含义不是十分明确。从公式的分子上分析,加标量应为浓度单位;从公式的分母上理解,应为加入一定体积的标准溶液中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为质量单位。若公式中的加标量为浓度单位,此时的加标量并不是指标准溶液的浓度,而应该是加标体积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除以试样体积(或除以试样体积与加标体积之和)所得的浓度值。这里存在着浓度换算,而在理论公式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表现出来。【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P=(c2-c1)/c3× 100%式中:P为加标回收率;c1 为试样浓度, 即试样测定值, c1 = m1/V1;c2 为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c2 = m2/V2;c3 为加标量,c3 = c0 ×V0/V2:m = c0 ×V0;m1 为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2为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为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V1 为试样体积;V2 为加标试样体积,V2 = V1 + V0;V0 为加标体积;c0 为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 【以吸光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本方法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样品时使用,在光度法分析过程中,会用到校准曲线Y=bx+a,导出量值公式为:x=Y–a/b 1、计算结果不受加标体积影响的情况
(1) 样品分析过程中有蒸发或消解等可使溶液体积缩小的操作技术时,尽管因加标而增大了试样体积,但样品经处理后重新定容并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盐氮(GB7480287),样品及加标样品经水浴蒸干后,需要重新定容到50 mL再行测定。
(2) 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比如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7484287) ,当样品取样量为35mL、加标样取5.0mL以内时, 仍可定容在50mL,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3) 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GB7490287),加标体积若为1.0 mL,而取样体积为250 mL时,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2、标准品溶液加入方法加标回收率是控制样品前处理好坏的依据,应该在样品处理前加入。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回收率=(加标样品的结果-未加标样品)/加标理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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