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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产品均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此阶段企业是否需要配备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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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24 11: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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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公司为MAH,所有项目均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此阶段公司是否需要配备专职的质量受权人?主要纠结于:
1、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配备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责任人,负责对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放行。

质量受权人需要备案,放行责任人可以由企业指定,是不是意味着临床研究阶段只用配备放行责任人即可,待产品上市之前完成质量受权人备案就可以了,临床试验阶段不用配备专职的质量受权人,不知道此种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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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24 11: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是在申请B证的时候就需要有质量受权人这个职位的,临床产品放行也是质量负责人来放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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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11-24 12: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GMP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2022年 第43号)第四章第9条,“申请人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提出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并对职责做出了规定。
所以,MAH如果产品均处于临床阶段,可以不配备质量受权人,但要配备“放行责任人”,而这个人,和生产型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其实是非常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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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4 14: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泥哥 发表于 2022-11-24 11:59
你们不是在申请B证的时候就需要有质量受权人这个职位的,临床产品放行也是质量负责人来放行的吧。

产品委托生产,生产许可证还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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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24 16: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的没问题,临床阶段叫放行责任人,内部任命即可。等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时候,需要去省局备案了,这时候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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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25 15: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我们当时已聘请质量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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