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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一个临床研究,需要「两次」临床申请,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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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4-14 2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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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绿茶. 于 2023-4-14 22:00 编辑

撰稿 |  佚名
来自 | 蒲公英Ouryao
目前对于联合用药的临床申请有这么个情况:

某公司有A、B两个产品,A未上市,B已获批上市。现拟开展A+B联合用于某适应症的临床研究,A申请该临床研究许可后即可开展研究,不强制B药同时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但该临床研究结束后,如果B药想申请增加该适应症,在申请该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前,B需要先补充一个临床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B申请这个临床的意义何在?


01 B申请这个临床的意义何在?

大家都知道监管要求临床研究开始前必须提交申请是有科学考虑的:其核心目的要评估该药能否开展临床研究,确认拟开展的研究能否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此外还有可能要求有潜在的临床获益以宏观调控临床资源不浪费。

而对于上述情况这个临床研究,已经在A的名义下申请并获得许可,且临床研究都做完了,再去补这么个临床申请,其意义何在?

如果说B申请这个临床研究后,会对该研究能否支持B增加这个新适应症进行评估,对临床方案进行评估,提前发现问题减少企业损失,那么首先这个临床申请就不应允许在临床结束后补,而是要临床开始前就申请;其次,这个理由乍听很科学,我们不妨来进一步深入分析下,是否真的有此意义。

首先,B是一个已上市药物,其基本的药学、药理毒理等都已经做过评估考察。拟用于联合用药研究,药物相互作用等分析不管B是否申请临床都需要评估分析;

其次,对于联合用药,A+B作为一个整体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都作为整体考察,药代动力学行为A、B通常都会考察,此外不管B申请不申请临床,安全性报告B也都会报,也就是说B申请或不申请这个临床,都不会对这个临床方案有影响。

最后,对于临床研究过程,也并不会因为多了B申请临床就会有所改变。

总之,也就是说不管是否以B的名义再去申请这个临床,这个临床研究不管是设计还是实际开展,都不会有影响或改变。

综上,请问申请这个临床的意义和必要性在哪儿?


02 监管方又是怎么考虑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监管方是怎么考虑的呢?多家企业多位与CDE的沟通咨询获得的信息总结如下:
1、审评老师无要求,受理老师有的有要求;
2、受理老师有的认为不需要再申请一个临床,有的认为需要;
3、认为需要的理由是法规有规定新增适应症需要申请新的临床。


03个人见地

对于这个法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原文。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这一条的主旨是什么?其主旨是说即使是已上市药物,如果拟再开展临床研究,这个临床试验也仍然需要申请,不能因为这个药已上市就可以随便开展了;而且应该按照新申请临床,而不是补充申请。而不是说不管你这个临床有没有获批,都要以这个药的名义再去重新申请一次。

当然,这只是我的理解,监管方有最终解释权。我们天天说基于科学审评,基于风险管理,我想我们应该关注每一项监管其本来的目的和意义,而不是对文字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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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4-15 0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理老师认为有必要,他是按照法规办事,受理老师认为没有必要,他是按照基于科学审评,两者都是基于某种理由在判断,作为企业,常用的手法就是为了安全起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去做,心里虽然不服,但是又没有去跟审评中心耗的必要,有那时间还不如赶紧推动项目进展。只有激起强烈抗议的时候,或许会做出改变(只是一种可能,毕竟,国情在这儿放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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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4-16 11: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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