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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官方解答: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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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12-6 2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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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排版: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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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常见问题及解答
1.中药新药使用原有的注册资料申报初次保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注意原注册资料能否说明申报品种具有临床疗效优势。若现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基本规范完整,仅能说明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还需进一步提供资料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  
企业可再进行100对的临床观察;多适应症的,可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重点观察某一个主要适应症,如观察多个适应症,每个适应症要求不少于60对,以探讨申报品种是否具有疗效优势。  
2.简单改剂型品种已与原剂型进行了临床对照试验,申请初次保护是否还需要另行开展临床试验?  
答:需要另行开展临床试验。与原剂型对照的临床试验,仅能用于证明改剂型的合理性,申请初次保护仍要求开展与同类药比较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其临床疗效优势。  
3.初次保护申请开展上市后临床观察需遵循什么原则?  
答:建议结合申报品种的实际临床应用情况,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Ⅲ期临床研究相关要求,进行试验设计,选择合适的对照药进行临床比较观察,疾病(症状、证候)的诊断和疗效评价需采用现行公认的技术标准。  
4.初次保护申请上市后进行临床观察与新药Ⅲ期临床观察有什么不同?  
答:由于试验目的不同,中药保护申请重点探讨申报品种的临床疗效优势和特点,故组间比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选择同类中成药为对照的,建议选择的对照药功能主治应与试验药的功能主治一致(以药品标准或说明书收载的内容为准),若无完全一致的对照药,可选择主治疾病相同,功能相近的;  
②选择化学药为对照的品种,除进行主治疾病的比较外,建议再对主要症状的改善进行对比观察;  
③选择中、西联合用药的品种,建议重点观察联合用药后是否体现出显著增效或减毒作用。  
5.独家生产的品种法定质量标准欠完善,申报初次保护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首先应先行提高质量标准,并经省级药检所复核认可;②其次企业还要将提高标准纳为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按GMP要求严格执行;③申报资料中应有企业按照内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  
6.含毒性中药饮片(毒性药材/有毒药材)中成药品种申报初次保护,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毒性药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的28种毒性中药材;有毒药材是指现行版《中国药典》等法定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有毒的中药材。  
此类品种质量标准中应建立对毒性药材、有毒药材中毒性成分的限量控制指标,口服固体制剂还应建立产品均匀度检查;对既是毒性成分又是有效成分检测指标的,应控制其上、下限(以现行《中国药典》收载的毒性成分为准)。重金属应注意不同价态的毒性,以便在产品质量控制中准确控制其毒性成分限量。为保证产品质量的均一稳定,建议企业还要进一步提供证明产品中毒性成分含量均一性的生产工艺验证报告。  
7.开展上市后作用机理的研究,对申报初次保护有何影响?  
答:鼓励企业对上市后的品种进行作用机理方面的探讨研究,若其研究结果对临床应用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如与临床疗效有直接对应关系或能说明药品独特的作用特点等),则有利于获得审评专家的认可。  
8.以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批准的新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注意问题?  
答:除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中的要求提交资料外,建议提供作用机理、药物代谢、量效或量毒方面的研究资料,以说明申报品种所体现的临床应用优势。
初次保护申请临床应用优势评价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初次申报品种的临床应用优势是指其在临床疗效、安全性、资源利用、药物经济学、临床用药顺应性等方面较同类品种具有的优势,但应首先重视临床疗效优势。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是否可以再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要求,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品种,应解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因此,不存在专利纠纷的品种可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采用安慰剂对照的初次保护申请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要求,临床试验一般应选择阳性对照,必要时可选择安慰剂对照。选用安慰剂对照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用安慰剂对照,应提交选用安慰剂对照的主要理由。  
(2)除采用安慰剂对照试验用来说明申报品种的有效性外,还应有资料可以证明与同类品种比较的优势。  
(3)与同类品种比较的优势,可提供其与功能主治相近品种在安全性、临床用药顺应性、药物经济学、资源利用或作用机理等方面所体现的优势研究资料;或与同处方不同剂型比较,在制剂稳定性、工艺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服用剂量、吸收利用、临床用药顺应性等方面的综合比较优势;申报品种所体现的优势应有可量化的指标。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首先,对申报品种因药品注册时已进行了真实性核查的研究资料,可不再进行真实性核查;其次,对需要进行核查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有试验单位的核查工作,如按期仅能核查试验牵头单位,并抽查一家参加单位的资料后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的,也予以上报。核查结论均要明确。
哪些文件可作为原研企业的证明材料?  
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新药技术转让有关证明文件及申请企业关于原研的声明(附原始生产批件)等。
多家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可以申请中药保护吗?  
虽然《中药品种指导原则》中未对同一品种申报企业数进行限制,但考虑到同一品种生产企业过多则品种可保性不强,且每个企业的产品质量无法确保一致,原则上对多家生产品种不予保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申报品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核查结论和初审意见的品种如何办理?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可将现有品种资料直接提交委员审评,按退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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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12-7 08: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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