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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原料药供应商变更需要做的研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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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1 17: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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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不应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
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题不变),按微小变更管理,不需研究验证。
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一般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变更后的原料药如尚未获得批准,按照重大变更管理,均需进行以下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提供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标准。
(3)对变更前后的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与制剂质量相关的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粒度等)应保持一致,变更后原料药的杂质控制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4)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制备的制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关键理化性质应保持一致,杂质控制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制剂质量应保持一致。
(5)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连续生产的三批制剂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
(6)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三批制剂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3-6个月(一般可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
(7)如变更前后制剂的溶出曲线、关键理化性质等存在差异,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研究,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此种情形应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如有关键点遗漏还请朋友们帮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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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1 17: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指导原则上都有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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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1 17: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都把指南复制过来了,还能有啥遗漏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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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12 08: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导原则搬运挺齐全,数据完整性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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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12 08: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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