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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中,《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适用范围和豁免内容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对比: 1.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含义- 临床评价豁免:列入该目录的医疗器械,可 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即无需提供临床试验数据或同品种对比数据),直接通过非临床研究(如实验室测试、台架试验等)证明安全有效性。
- 法规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二十四条;
-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
适用条件- 低风险产品:多为Ⅰ类或部分Ⅱ类器械,技术成熟、风险明确(如外科用非吸收性缝合线、普通手术器械)。
- 已有明确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无新增风险。
豁免内容- 无需提交:
- 仍需提交:
- 产品技术要求;
- 非临床研究资料(如生物相容性、电气安全测试)。
2.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含义- 临床试验豁免:列入该目录的医疗器械,可 免于开展临床试验,但仍需通过 同品种临床评价(如对比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文献数据)证明安全有效性。
- 法规依据: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六条;
- 《免于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NMPA动态更新)。
适用条件- 中低风险产品:多为Ⅱ类或部分Ⅲ类器械,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且风险可控(如电子血压计、超声耦合剂)。
- 技术成熟:产品与已上市器械在技术特性、适应症上无实质性差异。
豁免内容- 无需开展:
- 仍需提交:
- 同品种器械的临床数据(如公开文献、不良事件记录);
- 差异性分析(若存在差异,需证明不影响安全性)。
3. 核心区别总结对比项《免于临床评价目录》《免于临床试验目录》
豁免内容免临床评价(无需任何临床数据)免临床试验(仍需同品种评价)
适用风险等级Ⅰ类为主,少量Ⅱ类Ⅱ类、部分Ⅲ类
替代证据要求非临床测试(如物理化学性能)同品种器械的现有临床数据
典型产品举例手术刀、压舌板血糖仪、无菌导尿管 4. 常见误解澄清- 误区1:“免临床评价=免临床试验”。
- 事实:免临床评价的豁免范围更广(完全无需临床数据),而免临床试验仍需提供同品种数据。
- 误区2:列入目录即可自动豁免。
- 事实:需完全符合目录中列出的 产品描述、适应症、技术条件,任何差异均可能导致无法豁免。
5. 操作建议- 查询目录:
- 通过国家药监局(NMPA)官网检索最新版目录,确认产品是否列入。
- 匹配条件:
- 核对产品技术特性、预期用途与目录要求是否完全一致。
- 资料准备:
- 免临床评价:聚焦非临床研究;
- 免临床试验:收集同品种文献或数据。
总结- 免临床评价:彻底跳过临床环节,依赖非临床证据。
- 免临床试验:简化临床环节,依赖已有数据。
企业需严格对照目录要求,避免因理解错误导致注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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