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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engang0223 于 2013-3-21 22:38 编辑
〖案例007〗商场搬进新楼已经一年多,但是开发商仍然没有把有关的安全设施及其控制权移交给商场。商场内有烟感器350多个,感温器100多个,喷淋头1200多个,防火卷帘门30多个,均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代管。审核员在审查商场保卫部时要求出示对消防设施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全面检查的记录,保卫部长说:“因为这些设施由物业公司管理,因此我们就没有介入。关于交接设备的问题,我们与开发商争论了很长时间,现在正准备打官司,否则我们也没有办法。”审核员请保卫部的人将物业公司的工作记录拿来,看到记录中只有对误报警的烟感器进行调整和修理卷帘门的记录,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的记录。
案例分析:即使商场的消防设施因种种原因还没有转交商场管理,但是物业公司只要代管一天,它就是商场的服务提供的供方。因为消防服务是影响商场服务的非常关键的工作,因此商场必须把物业公司有关消防的服务纳入商场的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而不能听之任之。对于各类消防设施,应该确保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百分之百的检查。本案违反了标准“4.1总要求”的“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的规定。 此外,上述消防设施既有监视作用,也有控制作用,属于监视和测量装置及基础设施的范围,对这类装置当然应该进行周期校准和检查。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的规定及“6.3基础设施”的“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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