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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建立文件编制、修订、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二、范围: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文件以及相关的记录凭证和档案。 三、职责者:文件起草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 四、内容: 1前期准备 公司或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以及记录凭证档案。根据待起草的内容确定起草人或起草单位。 2文件起草 管理标准及相关记录凭证应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工作标准及相关记录凭证由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技术标准及相关记录凭证由质管部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3文件的审核 一般的文件可以直接送主管部门由各相关主管审核、提出修改意见;重要文件可由质管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会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分别填写在会稿单(A-R-00-001)上,然后由起草部门指定专人将会稿意见集中,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总工进行终裁,起草人依据修改意见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4文件签字及批准 所有签字都用黑色水笔填写。 4.1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文件首先由起草人在“起草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审核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分管负责人在“批准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批准日期和执行日期。 4.2工作标准 文件首先由起草人在“制定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部门负责人在“审核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总工在“批准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批准日期和执行日期。 注:当工作标准的内容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涉及的部门、范围广时由总工批准。 4项中起草、审核及批准人具体见附表。 5文件的修订 5.1修订期限 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修订期限一般为五年;工作标准修订期限一般为二年;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修订后,与其配套的工作标准应作相应的修订;各种文件修订后,其凭证记录也应同时修订。 5.2修订程序 文件实际执行有困难或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时,需由具体执行部门填写“变更审批表”(QA-R-00-026)交职能部门审核,转质管部。次要变更经质管部部长复核后批准,重要变更应由质管部牵头组织相应部门负责人讨论后得出终审意见。如终审人不同意变更,则应将“变更审批表”退还原申请部门;如终审人同意变更,签署意见后转总工最终确认后执行。文件修订的程序等同文件编订的程序。修订的文件批准后连同变更审批表一起交质管部存档。 5.3修订文件的编号 修订的文件其编号不变,在文件表头的“变更记载”内注明其版本号,原件版本号为00,第一次修订版本号为01。其它依次类推。 附表: 文件的起草、审核及批准人员一览表 | | | | | | | | | | | | | | | | | | 质量部会同QA、QC、生产部、物资供应部及销售部相关人员审核 | | | | 生产部会同QA、QC、设备动力部及物资供应部相关人员审核 | | | | | | | | | | | | | | | | | | 注:与文件相关的各类记录表格以文件附表的形式存在,并作为该文件的支持文件与该文件一起进行审核与批准。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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