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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 怎样理解"国食药监注[2011]510号"文中"原料药混合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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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2-2-8 1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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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木易马北 于 2012-2-8 12:45 编辑

请教各位同行,怎样理解"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的通知"中"原料药混合粉"?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1]510号  
2011年12月3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现就制剂用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混合粉所需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混合粉生产过程应通过药品GMP现场检查。

  二、使用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对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商审计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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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2-2-8 11: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 复方制剂 的 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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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11: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豚鼠 发表于 2012-2-8 11:03
不是 复方制剂 的 意思吗?

复方制剂应不需要报“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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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2-2-8 13: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1 金币

连续生产的原料粉进行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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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08: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委托原料厂家或其他厂家对原辅料进行预混处理后再提供给制剂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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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你的提法  发表于 2012-2-10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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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6: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无菌分装粉针剂生产中涉及的,如头孢哌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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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19 21: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5-7-19 21:33 编辑

关于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注函[2011]49号
2011年05月30日 发布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开展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等原料药混合粉生产的请示》(冀食药监注〔2011〕26号)和《关于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开展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等原料药混合粉生产的请示》(冀食药监注〔2010〕3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来文,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和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已分别取得相应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按照《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安〔2006〕514号)要求,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可以生产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混合粉,石药集团河北中润制药有限公司可以生产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混合粉提供给制剂生产企业生产制剂。使用上述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进行原料药混合粉相关政策的原因是什么呢??将制剂的前期工作延伸至原料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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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19 21: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5-7-19 21:52 编辑

如何筛选这些混合粉提供厂家??在CFDA中通过什么搜索技巧呢????@领松(GMP) @hongwei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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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19 21: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稽查人员也分歧http://www.pharmacy.hc360.com2013年08月16日09:36 来源:医药经济报作者:王张明[url=]T[/url]|[url=]T[/url]

    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案例
    某地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品生产企业库存有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以及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检验报告显示这些混合粉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规定。
    经查,该企业于2013年2月开始陆续生产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3批,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4批。至药监局检查时,企业已销售上述产品中的大部分,只有少量库存,销售对象均为制药企业。该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美罗培南、头孢他啶的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并且具有注射用美罗培南制剂的《药品注册批件》。生产中用于混粉的无水碳酸钠(注射用)系该企业从其生产企业C企业购进的,C企业取得了无水碳酸钠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生产中用于混粉的精氨酸系该企业自行生产的,该品种未取得原料药批准文号。
    在讨论上述两种混粉产品的定性问题时,稽查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混合粉并未经过审批,企业在未审批的情况下生产了药品的混合粉,属于未经审批生产,应当定性为假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企业持有美罗培南、头孢他啶的原料药产品注册证书,因此,生产混合粉的行为并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定性为假药。
    评析
    定性焦点剖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能否生产原料药混粉。从企业的批件来说,无论是美罗培南还是头孢他啶都只能生产单一成分的原料药,而不是混合粉。200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答复江苏省局《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持有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原料药的批准文号,该企业可以将这两种原料药混合后提供给制剂企业生产制剂。”
    与此同时,全国不少生产企业也出现了相似生产混粉的行为。2010年,广东省局、黑龙江省局为同一情形请求国家局批复;2011年,山东省局、河北省局、广东省局又为同一情况请求国家局批复。国家局对上述情形的批复均表达了同一个意见,即按照《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企业只要具有生产混粉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就可以生产混合粉并提供给制剂企业生产制剂
    两种混粉定性不同
    为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粉的生产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510号)。通知中明确,“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混合粉所需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混合粉生产过程应通过药品GMP现场检查。”而使用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商审计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落实到本案,该企业有美罗培南原料药批件,无水碳酸钠却属外购;有头孢他啶批件,精氨酸却是自行生产的无药品批件的产品。
    国家局在《关于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已取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按照《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可以生产美罗培南(含碳酸钠)”。可见,制药企业取得美罗培南药品批件,就可以生产美罗培南(含碳酸钠)
    注射用美罗培南成分为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物,美罗培南是一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是药品发挥作用的主要成分,而无水碳酸钠只是辅料,起辅助作用。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具有美罗培南药品注册批件,并通过混合粉生产的GMP现场检查,就可以外购具有药品批件的无水碳酸钠来生产混合粉。同理,本案中的企业拥有美罗培南的药品批件,同时也通过了相应的GMP认证,所以其可以生产美罗培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
    但该企业并未取得精氨酸的药品批件,虽说精氨酸只起辅助作用,但其必须具备药品批件。所以,企业生产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并不符合国家局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生产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定性为假药

@石头968 可以谈谈这个原料混合粉的问题

点评

哈哈,谈什么呢?这篇文章不是说得很清楚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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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7-19 21: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二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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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7-19 21: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7-19 21:52
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稽查人员也分歧http://www.pharmacy.hc360.com2013年08月16日09:36 来源:医药经济报作 ...

哈哈,谈什么呢?这篇文章不是说得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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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7-20 08: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新闻了
人家嘴大你嘴小
没把握的事儿最好要去备案
否则你怎么说也说不过人家
按理说
不管碳酸钠还是精氨酸
他们两个是否有药用批件
但我的用途就是辅料
通知中要求的只是API是厂家生产
真要打官司CFDA就得输
但你要生存你就不可能跟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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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3-4-10 2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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