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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周福成主任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第一,推进执业药师立法,解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混乱现象。目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属于部门规章,刚性不足、缺陷不少,对执业药师的业务标准、职责、行为规范与监管、责任追究等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规范,监管上可操作性差。 执业药师职业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尚无一席之地,导致执业药师法律地位不明确,责任和权利等比较模糊。由于在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环节未能共同推行执业药师制度,不能构成全国一盘棋协调联动管理格局,无疑影响到执业药师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药学服务的广泛开展。 为此,必须通过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建立统一协调的执业药师管理体系,才能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规划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管理配套政策。目前,存在着一方面是有资格的人员数量缺口大,另一方面是有资格但注册上岗执业者不多。追究原因,就是国家对执业药师准入、注册、执业等诸多方面的刚性政策落实不到位,事实上形成了我国执业药师准入门槛低、社会地位低、职业待遇低的态势,这必然造成执业药师没有吸引力。 为此,在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立法的同时,更应重视相关法律建设与配套政策的完善。抓紧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34号文)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执业药师注册监管与药品市场监管和继续教育联动机制。同时,尽快组织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至关重要,时不我待。
原文来自: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178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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