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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晨,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传至各大连锁手中。新《意见》要求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工程”,以下有数条具体措施,对连锁可谓喜忧参半,现选取部分内容,大家先睹为快。 君子问凶不问吉,先看看那些高标准严要求。 一、门槛更高了 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的要求,未达到该要求的开办申请不得批准。 二、高风险企业不得经营处方药 对药品零售企业按企业经营类型和风险级别进行分级分类,风险级别较高的企业不得经营处方药等高风险类别的药品。 三、经营范围被压缩 经批准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内除药品外,也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企业、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有关健康产品,其他类别产品不得经营。 四、加强药学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一定要建立执业药师、药师执业计分体系,对执业药师、药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计分管理,计分累积到一定分值的,要进行相应处理,违规行为计入其本人注册和继续教育档案记录。 五、推行标准化药学服务 药学服务人员,尤其是参与用药指导和处方审核、调配的执业药师、药师和药品调剂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营业期间要佩戴身份标识。 好消息也不是没有…… 一、统一认证 将同一法人单位设立的若干直营非法人门店与法人总部打包,由法人总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认证,直营非法人门店不再单独认证。 二、鼓励利用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资源 对全部药品从本市企业采购或全部委托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采购、储存和配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风险分级时应调低其相应风险级别。 三、执业药师不再硬性要求门店配备 凡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处方调剂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责任药师制度并实施及时有效管理,配备足够数量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直营非法人门店可不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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