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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意见稿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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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8 09: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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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快乐神话 于 2016-8-18 09:58 编辑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意见稿!》

    今日,医药圈流传着一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
    有热心网友上传至网络,基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逐渐升温,
    现将文件正文与大家分享(正式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版本为准)。
    该文件主要适用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务院)[2015]44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 06号)。

    公告指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应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总局已颁布《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多个指导原则。本《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根据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


二、一般原则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应当遵从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原则,同时可考虑仿制药背景信息(如国内外临床研究和应用信息)和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来决定临床试验的目的,并依此制订后续的临床试验方案和实施。
    在完全不能获取国内外任何有价值的循证医学证据的情况下,应参照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评价其疗放和安全性。以获取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评估其临床应用的获益/风险比。
    如有部分循证医学证据信息,应根据国内外已有信息(不包括未披露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的多寡和认知程度,决定具体的试验目的和试验设计。
    除本文件外,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尚应综台参考《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


三、具体要求
    1、对照药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主要针对“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对照药可分为安慰剂对照和阳性对照药。
    鼓励尽可能选择安慰剂对照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以明确疗效并减少样本数量。但如为细胞毒类药品等特殊情况不适合应用安慰剂对照,应选择阳性对照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阳性对照药应为适应症相同,临床疗效确切的原研药物或国际公认的药物。最好是与试验药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一般应来自国内。
阳性对照药要谨慎选择,一个合适的阳性对照应当是:

    (1)公认的、广泛使用的;
    (2)有良好循证医学证据的;
    (3)疗效预期可重现的。此外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的临床进展。
   2、比较类型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的比较类型包括优效性试验和非劣效性试验。
    优效性试验的目的是显示试验药的治疗效果优于对照药,包括:试验药是否优于安慰剂;试验药是否优于阳性对照药。非劣效性试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药的疗效至少不差于阳性对照药。
    鼓励尽可能选择优效性试验设计,以安慰剂对照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以明确疗效并减少样本数量。如为细胞毒类药品等特殊情况,无法应用安慰剂对照可选择阳性对照药进行非劣效性临床有效性试验。
    3、终点指标
    根据仿制药特点,结合具体药物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终点指标。鼓励进行使用临床终点的临床试验;对于已经有充分疗效和安全性循证医学证莠的仿制药,试验目的是评价试验药的临床有效性,故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有价值的替代终点或生物标记物,以科学、准确、灵敏、有效率地实现试验目的。
    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和《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终点指标的描述,选择合适的终点指标。
    4、样本量估算
    一般情况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一临床有效性试验中样本量估算是基于有效性考虑。样本估算受研究疾病、研究目的和研究终点的影响。样本量大小的估计应该根据治疗作用大小的预期、变异程度的预估、统计分析方法、假阳性错误率、假阴性错误率等来确定。
    样本量估算具体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起草说明
    根据总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药品审评中心起草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前期在药审中心各部门经过了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讨论会,后又在总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会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本文件。
起草过程中,具体有如下考虑:
    1、根据106号公告,明确适用范围,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
    2、仿制药临床有效性试验应当遵从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规律,如《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等。同时,要考虑仿制药特点。
    3、经讨论,建议本文件命名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一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 。
    4、具体要求不描述与共性临床试验重复的内容,仅描述仿制药临床试验的有关特点,如:对照药选择;比较类型、终点指标筹。
药品审评中心
内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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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8 12: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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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18 14: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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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8 14: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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