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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GMP文件保存规定 销毁 不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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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5: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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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fc2046 于 2016-8-23 15:55 编辑

关于GMP文件保存中销毁和不销毁的一些事宜:
1、《GMP》里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批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2、ICH-Q7中6.13:  所有生产、控制、销售记录都应保留至该批的有效期后至少1年,对于有复验期的原料药,记录应当保留至该批全部销售后3年。


综上所述,想咨询大家一些看法:对于长期保存的文件,我相信大家也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我想说的是:
1、是否过了保存期限的批记录就要销毁呢?是否要每年都要销毁?因为不管GMP或者ICH-Q7都只是规定了至少保存期限,没有说一定要销毁,那是不是代表可以一直保存下去呢(但这个我觉得大家也不想这么做,不符合实际)?
2、是否有另外一种更好的方式来规范GMP文件销毁呢?到期之后,我可以销毁,或者我可以不销毁也行,这个具体的文字描述想请教大家,组织一下,能让销毁更灵活,易操作,又符合规定。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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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23 16: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灵活,规定何种东西不能销毁,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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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3 16: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8-23 16:00
想灵活,规定何种东西不能销毁,不就得了。

这个本来就有规定的,我想说的是:到了保存期限的文件,留存一些备查,其他全部销毁,就是这个“其他全部销毁”就这6个字,能否有更好的描述(文字组织),表达的意思是可销毁也行,不销毁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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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定义啊,再不成,弄个口袋,由质量部经理确定销毁时限及方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8-2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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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3 16: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批生产记录肯定会有到期的情况,效期后一年就销毁吧,要不记录越来越多,留着干啥,那批药品都不在市面上出现了,空出点地方放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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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3 16: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留存一些备查?质量回顾或者做个统计表不是一样可以查吗?基本上过效期后还要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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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23 16: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kfc2046 发表于 2016-8-23 16:06
这个本来就有规定的,我想说的是:到了保存期限的文件,留存一些备查,其他全部销毁,就是这个“其他全部 ...

自己定义啊,再不成,弄个口袋,由质量部经理确定销毁时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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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3 16: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自己留着作为参考啊,只有你有地方放,检查的时候不要拿出来就行了。记录太多占地方啊,品种少估计还好说点,品种多的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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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3 17: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扫描完保存不就完了,纸质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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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3 17: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你想留下关键的记录,其他的记录不保存?你写的时候可以留下当批成品的检验记录、生产记录或者销售出库记录,其他的就不要了,或者电子档长期留存也好,这样节省空间又利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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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3 23: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留就留,想销毁就销毁。法规没有规定说过了效期一定要销毁,也没有说不能只销毁一部分。就像mm215215说的,扫描保存最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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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08: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雪轻寒 发表于 2016-8-23 16:13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批生产记录肯定会有到期的情况,效期后一年就销毁吧,要不记录越来越多,留着干啥,那 ...

对,没错。我们也是这样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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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08: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 发表于 2016-8-23 16:24
可以自己留着作为参考啊,只有你有地方放,检查的时候不要拿出来就行了。记录太多占地方啊,品种少估计还好 ...

的确很烦,又要找地方放,也要管理。最好就是销毁它。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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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08: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mm215215 发表于 2016-8-23 17:00
扫描完保存不就完了,纸质的销毁。

扫描的话,不太可能。因为实在太多了。太耗时,一个批号的批记录平均下来足足有900多页啊。

点评

900多页?  发表于 2016-8-2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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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08: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伊娃瓦力 发表于 2016-8-23 23:00
想留就留,想销毁就销毁。法规没有规定说过了效期一定要销毁,也没有说不能只销毁一部分。就像mm215215说的 ...

这个观点“留就留,想销毁就销毁。法规没有规定说过了效期一定要销毁,也没有说不能只销毁一部分”
其实我想问的就是这个意思,怎么用文字描述出来,表达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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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8-24 13: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符合GMP的基础上可以自己文件上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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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4 14: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kfc2046 发表于 2016-8-24 08:33
这个观点“留就留,想销毁就销毁。法规没有规定说过了效期一定要销毁,也没有说不能只销毁一部分”
其实 ...

哈哈,那你要问问先贤了,做了900页的记录,那你的公司在国内应该也算是领先了吧!问一下国外的同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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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4 0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8-23 16:00
想灵活,规定何种东西不能销毁,不就得了。

奶茶哥,请问GMP规定确认验证、变更稳定性考察等需要长期保存这个长期是永久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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