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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中人] 篇幅宜压缩 内容可精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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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29 23: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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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共208条,35000多字。与2015年12月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篇幅与条目均有增加。认真学习“送审稿”,总体感觉是对“食品安全法”条款的全面细化,操作性强,对推进法律的实施具有较大意义。现就个人理解,对“送审稿”修改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篇幅宜加压缩
   一部法规,其文字容量并无统一规定,应该是篇幅长短服从于内容需要。但笔者认为,在内容基本能够清晰表达的前提下,还是应该努力追求篇幅不要过于冗长。
从“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再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其篇幅每次都翻番,从7000字到15000字,再到3万多字。客观的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文字容量方面已经够大,对许多问题的叙述已经比较清晰,再进行“细化”已无必要。
   法律法规的篇幅够大,既有有利的一面,但也有负面效应。有利的方面是将希望表达的内容尽可能全面、彻底的“一网打尽”,便于贯彻实施。但不利的一面也是突出的。面对如此“鸿篇巨制”,即使领导干部与基层管理人员,许多人连“通读”的耐心都没有。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起来,其篇幅居然达到近7万字,这在既往的立法过程中是罕见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精神不但需要政府领导了解,需要监管人员掌握,还需要普通百姓明白。如此“长篇大论”,加之法律条文固有的枯燥,只怕也不利于将来的普法工作。
因此,建议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压缩。凡是一般性的工作要求以及在“食品安全法”已经表达清楚的,均可作适当删减。
   内容适当精减
   对于“送审稿”,到底哪些内容可以精减?
   其一,技术性要求可以通过“规章”实现。比如,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大多数内容,包括对特殊食品的管理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相关规章中均有详尽的表述,其基本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又有规定,再在“送审稿”中大篇幅叙述,就显得有些累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办法制定。”这是法律授权国务院部门通过“规章”来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管理。对此,在“送审稿”中基本可以不再涉及。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食品召回制度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国家食药总局也出台了专门规章。“送审稿”实际上将规章中的内容上一个层次进行“复述”,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其二,避免与法律条文重迭。尽管“送审稿”已经注意了这个问题,但不少内容还是存在交叉重迭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与责任,“送审稿”第四条第一款提出属地管理责任问题似可略去,其需要表达的机构、人员、经费、技术支撑保障问题,在“送审稿”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已有述及。
   避免与法律条文的重迭,还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重迭问题。“送审稿”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案件移送问题,其实只需要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及时移送,至于具体要求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310号国务院令)中规定得都很具体,在此就不需要重复了。
此外,对在“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中已经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不宜再“强调”。
   其三,琐碎化内容可以删减。“送审稿”之所以显得冗长,关键是有些内容显得过于琐碎,没有必要通过法规作出规定。“送审稿”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问题,甚至将培训课时都作了规定,显得过于“细化”了,并且容易走向形式主义。执法人员的培训,关键是效果,而不在于时间。人为的规定培训课时,未必会取得预期效果。
  “送审稿”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也显得过于“具体”。作为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检查方法,法规可以作出原则规定,具体到每个“细节”似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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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30 07: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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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0-30 12: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全面细化,但操作性仍然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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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6-10-30 1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啦,谢谢提供分享。总结的不错,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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