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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政策问答-第14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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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2-3 14: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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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雷峰 于 2016-12-3 16:14 编辑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政策问答》中第十四个问题可思考。


十四、非试点省市企业通过一致性后,能否成为持有人。
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地区的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企业可成为持有人。试点以外地区需《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统筹考虑。

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两个方式,是不是有点不太好管理呢?还要等《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再统筹考虑,或许是个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但企业可以成为“持有人”,与现在的方式只是换个说法吗?现在到期的产品没有生产,再注册又不批准的那些产品要撤销?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地区是否会转成“持有人”而保留这些批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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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2-3 15: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批文撤销成为许可人,从来就没有这个说法吧?

点评

瞎想的。呵呵!不能当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3 16:15
是,没有这样的说法。自我感觉,以后那些产品怎么办,上市许可人还不是企业的,只是给自然人一条出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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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6: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12-3 15:44
批文撤销成为许可人,从来就没有这个说法吧?

是,没有这样的说法。自我感觉,以后那些产品怎么办,上市许可人还不是企业的,只是给自然人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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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16: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12-3 15:44
批文撤销成为许可人,从来就没有这个说法吧?

瞎想的。呵呵!不能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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