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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药监局发布5个决定书,四川省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苍溪康益药店、四川佳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羊木店、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健民店、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川玉连店、千方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十三药店等5家药品经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该局决定依法撤销其GSP证书,CIO在线整理发送。
上述5家企业应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于收到本决定5个工作日内交广元市药监局药化市场监管科。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撤销GSP认证证书期间,上述5家企业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再次申请认证,应在撤销证书之日6个月后提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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