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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蒲公英5周年-技术组】缥缈的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自由自在的鱼原创。
这几天看了几遍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虽然对分工序地对几类变更进行了详细描述,看起来好像很可行。但仔细探究,发现这些变更缺乏中医药理论支持,也无明确的标准,缺乏有效成分的判断依据,既然是中药,那么按中药的定义:中药主要起源于中国。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这个变更指导原则应体现中医理论指导,更应体现出变更后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工艺标准的一致性。主要问题见以下。
一、概述
工艺变更可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Ⅱ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但变化不大;Ⅲ类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
从这三个分类未看到有任何中医理论的描述。
由于中药注射剂的特殊性,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从这可以看出中药注射剂已不算中药了。
二、已上市中药工艺变更研究的基本原则
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质控方法,如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等,进行样品质量的对比研究,以尽可能通过检验反映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不仅无中医理论,更加入溶出度检查等手段,看起来像中药要全盘西化。
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公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有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有毒的药材。各省(区、市)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对于毒性反而用上了传统中医药的描述:大毒,有毒。其实对于毒性还是多借鉴现代毒理学研究,看看马兜铃酸的事件,为了安全,为了肝不损伤,为了肾不衰竭。慎用,慎用。
三、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分类
(二)药材前处理的变更分类
药材的前处理(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灭菌等)是中药生产的重要环节。药材的前处理变更应考察对投料用饮片、后续中间体及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
最关键的药材产地,采收时间,储存时间不约束,这能行吗?有句话,药材好,药才好。借鉴日本,一般药材过夏后是不能用的,而我们不规定有效期,搞个复验期。现在药材的前处理真的需要严格管理,去年饮片厂衰气冲天,收证,整改,缺陷一大堆,有点全行业沦陷的趋势。实际上,中药制剂厂的前处理比饮片厂做的不会强多少。药材前处理需要解决的是,采用道地药材,严格炮制,做变更考察意义并不太,这部分变更应企业自己控制做验证就可以了。
(三)提取纯化的变更分类
多次提到挥发性成分、热敏性成分的提取液。挥发性成分和热敏性成分的界定很重要,挥发性成分和热敏性成分是否是有效成分,根据什么标准判断,都不明确。
提取纯化这一部分关键是判断有效成分,既要有中医药理论支持,也要有现代试验基础,实际上很难做到。
(四)成型工艺变更分类
这一部分好像包含了中药注射剂的成型工艺,其实背离传统中医药理论的剂型不应该按中药研究。
一句话,无理论,无明确标准的研究都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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