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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界资讯] 对食药案件事权划分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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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8-23 11: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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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药监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划分了四级食药监管部门食品和药品的案件查办事权,规定“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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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一下这个文件中对四级部门查案的分工,感觉最终是没分工!

  一是食药监管部门哪里出台过“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如果曾经有过,按下级服从上级、旧规定服从新规定的原则,现在的这个划分意见就可以否决曾经的,如果不能的话,“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就成了空话。

  二是四个层级的监管部门中“主要负责查办的案件”都有第四类“其他案件”,从内容看这就是一个兜底规定,只要是辖区内的监管对象都得去检查,不去就是失职甚至渎职,最基层的县级部门别想哪些案件可以不去管。

  三是从目前实际工作分配看,县级部门涉及到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工作是全要管的。以制药企业的监管工作为例,《药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日常监管人员是县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法律意义上讲县级监管部门必须承担对制药企业的日常监管;从监管质量上说,企业长期存在的一些比较浅表性问题如果未被发现或未责令整改,当企业一个严重事故来临时,极有可能引爆追责风潮,这种潜在的风险哪级部门敢去冒险,只有力所能及地去监管检查;从成文和不成文的办事程序上看,基层监管部门也不能将对制药企业的监管置身事外,制药企业很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都少不了基层部门的意见和签单。

因此,这个《意见》对于案件事权的划分没有完全明确的界限。


上述纯属个人分析意见,在此抛砖引玉,欢迎讨论和批评指正


附国家局的文件: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file:///http://www.sfda.gov.cn/WS01/CL0852/176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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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1: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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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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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8-23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写的很明白了嘛。县局的事儿县局管,市局的事儿市局管,省局的事儿省局管,总局的事儿总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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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8-23 18: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界限的确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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