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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请问关键人员的职责转授权有时间限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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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2 21: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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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我看法规规定可以转授权,但只是说职责不能过多,那多少是多呢,有没有时限要求?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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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2-3 07: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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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2-3 08: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关键人员要全职,仅质量负责人与受权人可以兼任。

质量受权人可以转授权,QC经理对物料进行放行,可以转授权QA经理对API进行放行,转授权QA对医药中间体进行放行,而质量受权人一般只对药品【成品药放行】,这样的话可以减轻质量受权人负担,其他人员也能各负其责,这种转授权可以直接写进SOP,另外出一份转授权书为了审计检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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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3 08: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hzj 于 2018-2-3 08:25 编辑

GMP第十九条规定:职责通常不得委托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转授权可以参照执行,结合被转授权人的资质、资历及培训等具体情况,时间要有的,一般一年。你说的可以转授权的法规是什么法规?--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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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09: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岁寒三友 发表于 2018-2-3 07:37
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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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8-2-3 0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8-2-3 08:12
首先关键人员要全职,仅质量负责人与受权人可以兼任。

质量受权人可以转授权,QC经理对物料进行放行 ...

是的,您说的这个我明白,我想问的是,gmp第22条所说,职业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制定代理人,这句话所说的委托,是不是有时间限制。比如生产管理负责任因故出行,职责暂时委托给生产部经理,这种委托有时间限制么?我在法规和实施指南没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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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2-3 11: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hejubian_2009 发表于 2018-2-3 09:22
是的,您说的这个我明白,我想问的是,gmp第22条所说,职业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制定代理人,这句话 ...

自己在委托书中注明时间段,仅限临时性,而不可能是长期性的,临时性的意思就是几天或一个月内
长期的肯定不行,需要去药监局备案了。

比如写明因生产负责人XX去国外考察,计划2周时间,从XX日至XX日,即生产负责人外出这段时间由生产部经理XX代行生产负责人权利,当然这里的权利可以是部分具体的也可以是SOP中规定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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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8-2-3 13: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定那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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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2-3 15: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转就转,每个人都分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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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0: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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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9-3 18: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有一个sop来指导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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