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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生产企业和单位: 我委拟修订青蒿素国家药品标准(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wuxiangfeng@chp.org.cn 联系电话:010-6707960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编:100061
附件:青蒿素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61653a930162bd2dd52d62bb?a=BZHX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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