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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艳红 于 2019-8-27 17:14 编辑
【华峰杯】热议药品管理法-再这样做当心被罚款拘留 我虽是责任人,可罚款、拘留、失业与我无关------
看下面监管案例:
20XX年某药监部门对辖区内片剂、颗粒剂、酒剂、口服液(含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一、物料管理混乱。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供应商购进乙醇,无法提供有关票据,也不能追溯乙醇的真实来源;公司未能提供原辅料出入库记录;XXX年购进的大黄、麦冬等21种21批原药材未留样。
二、检验记录造假。XXXXXXX颗粒(批号:XXXXX)《半成品(中间品)报告单》记录检验日期和报告日期均为20XX年XX月XX日,按此日期核查,高效液相色谱仪无使用记录,也无对应的原始图谱数据,但半成品的检验报告中含量测定项及结论均为符合规定。
三、生产记录不真实。抽查XXXX颗粒(批号:XXXXXX)生产记录,前处理净选记录不真实;XX片(批号:XXXXXX,规格:12片*2板*600盒)成品放行审核单和成品检验报告单记录本批数量均为138件20盒,但成品库货位卡记录入库数量为82件,且状态标识为待验品。
处理措施: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 GMP相关规定,XXXXX局收回该企业GMP证书,由XXX市局监督企业停止生产、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2019年8月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是责任人,我担心受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压力山大、压力山大-----一不小心可能面临巨额经济损失和被拘留失业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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