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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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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1 15: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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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上一版本的第48条中关于按照假药论处的这一条款移除“(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是为将来参数放行提供法律依据?欢迎讨论



老版关于假药的条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新版关于假药的条款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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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11 16: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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