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500|回复: 3
收起左侧

[药品监管] 落实最严的处罚,山东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出炉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19-11-1 22: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13925117500 于 2019-11-1 22:49 编辑

2019年10月31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网出新修订的《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征求意见稿)》,公布出多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微信截图_20191031170234.png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修订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15个违法行为涉及药品零售企业,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如下: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3、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4、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5、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7、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
8、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9、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10、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1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12、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
1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
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附:15个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1.png


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2.png



3、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3.png



4、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4.png



5、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5.png



6、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6.png



7、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
7.png


8、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8.png



9、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9.png



10、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10.png



1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11.png



12、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12.png



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

13.png



1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

14.png



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15.png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搜索:【CIO在线】获取最新大健康行业合规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9-11-2 10: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跟进的省份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9-11-2 12: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1-2 14: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5 18:0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