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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份,国家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了MAH相关工作。作为制药行业的一员,这件事情和我们的关系到底有多大?今天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什么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在MAH的制度下,这个“人”可以是药品研发人员(也就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药品研发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也就是法人),MAH承担该药品全生命周期(研发、注册、生产、销售、退市全过程)的主体责任。MAH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将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分离,而在这之前,我国是合二为一的,即药品注册批准文号的持有人只能是药品生产企业(法人)。欧美其实很早就开始施行MAH制度,MAH这个概念最早是欧盟在上个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只不过美国使用的概念是AH(ApplicantHolder),邻国日本也在2005年开始施行MAH制度。 前些年听说过一句话:美国的今天就是中国的明天。2015年8月份,国务院首次在药品监管制度改革事项中提出拟施行MAH制度。消息一出,普遍叫好。此时在国外大型制药公司从事药品研发工作的大佬们开始摩拳擦掌,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各种非常大的政策支持(资金、实验室、人才)吸引了一批批优秀的在海外从事药品研发工作的海归开始回国创业。他们将新药研发的技术带到国内,借助于的国内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希望自己能够有一天成为一个甚至几个新药的holder,成就自己事业的同时,更好地实现财富自由,也为国家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要知道,在以前,想要成为一个新药的holder,你除了要拥有一个研发实验室和研发团队外,你得先有一家通过 GMP认证的生产企业。 药品研发本身是一个耗时、耗钱的事情,并且失败的风险很高。MAH制度的施行,必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涌入,尤其会流向具有过硬技术平台的药品研发企业,这无疑对制药行业的发展和老百姓是有利的。 同样的,MAH制度的施行对药品生产企业也是非常有利的。大量的CMO项目会找到药品生产企业,尤其是一些同时通过中国、欧盟、美国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因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MAA,MarketingAuthorization Applicant)通常不会建设自己的GMP生产车间,需要依托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注册相关的产品生产活动。所以,GMP管理优秀的生产企业,一定能够获利于MAH制度。但是别忽视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生产企业将会面临频繁的监管。 讲了这么多对于行业和企业的利好,MAH制度的施行也会给我们这些行业从业人员带来一些新的机遇。首先,大量的MAH属性的药品研发企业带来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并且这些公司需要的不仅仅是研发型人才,生产、QA、QC、注册、项目管理方面的人才也是非常需要的,尤其是在生产企业同时涉足过生产、项目管理与QA相关工作的人员,将会更受青睐。因为作为MAH属性公司中的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是负责工艺转移项目管理、工厂审计及日常监管方面的工作,并且该角色对公司发展的意义重大。 面对这么好的行业形势,面对这么差的经济环境,还不加油干,傻啊?更多内容欢迎搜索并关注个人Wechat账号:GMP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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