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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华佗养生馆 于 2021-2-26 14:49 编辑
1、混合浓缩与分次浓缩问题 中国药典中需要多次提取后进行浓缩的多描述为“滤液合并,浓缩至适量”、“滤液合并,浓缩成稠膏”、“合并煎液,滤过,浓缩至相对密度为……”等,比如七味榼藤子丸、六味地黄丸(浓缩丸)、归脾丸(浓缩丸)、板蓝根颗粒。按照药典字面意思,多次提取的滤液,必须先合并再浓缩。按照要求,一个3吨的提取罐必须配备8吨的储罐,一个6吨提取罐必须配备15吨以上的储罐,尤其是需要提取3次的。 但是在国内,尤其是前2015年以前,基本都是边提取边浓缩(分次浓缩)。那时我遇到检查的都会主动跟他们讨论,也算是主动交代,老一辈的检查员都默许认可。近几年关于提取工艺的检查时,对这种与药典描述不一致的,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和不认可,有时候甚至会上严重缺陷。去年国家层面提出工艺变更知道原则,把“混合浓缩改变为分次浓缩”列为一般的变更项,也算给企业找到了一个解决办法。迫于无奈,我们只能走工艺变更,把混合浓缩变更为分次浓缩。这种所谓的变更,其实啥也没有变,我们只能自欺欺人的把变更前的浓缩叫混合浓缩,把变更后的浓缩叫分次浓缩,然后进行质量对比研究,证明变更后的比变更前的好或者基本无变化。 关于历版药典为什么会出现“混合浓缩”这种与实际制药工艺违背的描述,咨询了不少制药界的前辈。他们告诉我的多是药典中的描述多是小试、中试的制法。以前小试用锅煮,煮一遍过滤的放那,再加水煮第二遍,等多次煮好后再一起熬制浓缩。企业申报时就按照小试和中试的做法进行了申报,但到转移到大生产时,发现需要考虑设备成本和时间成本,最终变成了边提取边浓缩。 这个问题其实是历史遗留问题,药监机构不能否认企业一直这么做的就是错的。建议国家标准中去除“合并”二次,是合并浓缩还是分次浓缩,让企业按照历史制法进行延续。
2、中药提取浸膏收率问题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从啥时候出现的,反正从20年前我进入药厂,这个问题就有。那时候我刚参加工作,厂里生产某颗粒剂,工艺很简单,单一中药提取后浓缩成稠膏,加糖粉和辅料制粒干燥。那时生产1批浸膏,可以多收1倍,甚至是2倍的膏,于是总会虚走一批提取记录,把多余的浸膏洗白。一开始比较反感,认为老板太黑。我现在吃中成药时总是按照说明书的2倍的量服用,就是从那时开始的。 但是我陆陆续续更换了这么多药厂,浙江的、东北的、安徽的,年销量1000多万的小厂,到几十亿的大厂,无论是颗粒剂、片剂、还是浓缩丸都存在浸膏收率偏高问题。我也早就习惯了,随着对中成药制剂工艺的了解,也早淡化“老板黑心”的观念,逐渐的理解企业。早期中药提取用锅煮,现在用提取罐煮,工业发展,推动了制药设备工艺的进步,但是在中药提取设备的改进对制剂来说是致命的,因为浸膏收率也提高了,制剂用不了这么多浸膏。从最早老板单纯的想多提取浸膏,多出成品,多赚钱,到现在老板跟我们商议怎么降低浸膏收率。老板也苦恼,多余的浸膏用不掉,走空记录风险大,直接倒掉多可惜。 这不是一家老板头疼的问题,这是所有中成药制药人头疼的问题,这就是目前中药面临的问题。你说药监部门不知道吗,通过跟一些熟悉的检查员聊天,他们确确切切的知道,尤其是从制药企业走出去的检查员。参加过这么多次第三方培训(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也没有人敢公开提这个问题),偶尔也听过学员问老师“浸膏收率高怎么办”的问题,培训老师多选择不公开回答,要学员私下探讨,没有得到过确切正面回答。这便成了制药企业和药监部门之间不公开的秘密。也没有那个检查员会主动去查这个,但企业始终是提心吊胆。 恕我愚昧。影响中药提取收率的几个因素,溶媒、溶媒量、提取次数、温度、药材质量、提取方式。那个是企业可以随便改变的?溶媒和提取次数是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药材质量至少满足药典要求,温度至少满足微沸吧(药典中规定的煎煮不可能改成热浸吧),好像企业能够改的只有溶媒量(某些品种国家也规定了加水量),但溶媒量不够,又影响成品含量。 曾经国家搞了一个处方登记,最早由安徽省搞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到最后实施起来变了样。我曾经待过的一个企业有一个产品,国家药典中制法描述为浸膏与药粉制粒后压片,但是浸膏量是药粉量的3倍多,直接制粒根本不行。企业选择浸膏真空干燥粉碎后与生药粉混合制粒,企业从建厂到现在就是这么干的,企业想借处方登记的机会拨乱反正,按照实际工艺上报了处方登记表,结果被市局直接退回,说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我帮着到省局查原始注册资料,找不到。从企业档案室翻到了最初的仿制资料,和企业现在的工艺一致。但是市局不认可,说不跟国家工艺已不一致不行。当然企业也存在问题,在最初仿制申报时按照原质量标准一字不差的提交的,没有根据实际工艺进行修改。省局也稀里糊涂的批准了。最后这个处方登记就成了按照原来的纸面工艺再上报一遍,根本不是实际工艺。 还有一个朋友,他家想通过变更注册工艺降低浸膏收率,结果要让做临床,最后不了了之。 企业面临不敢改,不能改,承受不了变更的成本。这个问题不光是制药企业的问题,靠药监企业一方是解决不了,药监部门、药典委员会必须带头去解决。这么多年质量标准一直在提高,增加和鉴别,增加和含量,甚至是指纹图谱,都是些成品控制指标的问题,对制法的修改很少。有些产品的制法已是几十年不变了。(当然也有改变的,比如浸膏密度的,有些产品减少了密度范围要求,简单描述为浓缩至适量或稠膏,具体的密度由企业根据制剂需求确定,这点就不错)。 个人建议国家组织成立制剂工艺研究小组,对制法进行适当修改,如六味地黄丸(浓缩丸)中酒萸肉2/3粉碎,1/3提取,改为全粉碎,用量也根据实际成品收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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