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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制度不是万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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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21-8-13 09: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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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点时间可以来论坛逛逛。看到的几个有趣的帖子搞得我是又好气又好笑,差点冒出鼻涕泡!
哎!国家出台注册人制度是好事,但也不是啥都能往上靠的啊。有的人是一知半解,有的人是半点不知。
不管是回答别人的问题还是来论坛寻求答案,上来就说啊!不管不顾!
咬着注册人制度就不撒嘴啊!就算崩掉门牙也不后悔啊!我也是醉了!
(无意冒犯,纯属吐槽!)
先看看这个问题:大致是说自己是一款二类产品研发在总部,分公司只有生产和质量问怎样拿证。
看看回复:我的天哪?上来就是注册人制度!回答这个答案的同学你来讲一下你了解注册人制度多少!你知道走注册人制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你来谈谈注册人制度需要消耗多少资源!
你得先搞清楚这个是不是必须走注册人制度!
看看后面的回答,有说总公司建立生产的、又说分公司重走一遍研发的。
你们是真的给提问者提供最佳方式解决问题还是起哄架秧子,看热闹不嫌事大啊。
你让提问者这样去回复他的老板,他老板会怎样看待他!
人家来提问题是相信论坛的公知力,不是让你们调戏的。
好了不说这个,在看这个问题:
三类产品有注册证了想走注册人制度!
纳尼!同学你都没好好学习就来提问题,麻烦先回去温习功课。如果你已经跟你的老板讲过可以走注册人制度了hang..那就赶紧撤回你的言论hang..
我用大白话告诉你:注册人制度是(记笔记,知识点)你有研发能力,没有生产能力。那就去找个有生产能力的帮助你生产出样品拿去注册。拿到注册证以后你在帮助他拿到生产许可证。
这就是注册人制度!
无意冒犯,纯属吐槽!可能招黑!嘴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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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8-13 09: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你的部分观点

但是对于三类已经取得注册证后走注册人制度的,这个目前虽然还没落实,但是已经取得注册证的也是可以变更地址走注册人制度的(二类的已实施,注册人制度是分离生产,虽然我可能前期具备生产,但是我不打算继续自己生产,也是可以变更的),三类后续国家这边也会有文件,应该不远。

注册人制度目前主要还是各省有自己的实施方案,虽然大方向差不多,但确实也有些差异,可以去探索,论坛上也确实存在一些人诱导提问者,但没法避免,真的计划走注册人制度,自身还是得好好深入了解,别人的回答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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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09: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看到你说的这个帖子了,确实,注册人制度大家还没明白这个怎么弄。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或规定呢?分享我们大家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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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0: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的普遍现象,说国家放开了,以为可以无底线咋样都行。然而,其实都是一知半解,一拍脑袋,导致问出来问题都让你无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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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0: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好回复!
希望论坛里的大神,有时间的话经常光顾下论坛,针对大家都不懂的典型问题,给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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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0: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注册人制度炒的越来越火,注册人制度的制定主要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来制定,由于体制问题,我们国家医疗器械发展水平与国外还是有差距,送检慢、审评慢、注册周期长、投入成本高,这些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注册人制度的制定可以将科研院校及临床医生的项目转化成产品,最终服务于人民群众;是好事;回到之前的说法,由于体制问题,监管、注册审评、产品检测、体系核查等等,后续一系列的问题随之而来;这也是发展的必然经历,等运行一定时间后,问题基本可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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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0: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用大白话告诉你:注册人制度是(记笔记,知识点)你有研发能力,没有生产能力。那就去找个有生产能力的帮助你生产出样品拿去注册。拿到注册证以后你在帮助他拿到生产许可证。
这就是注册人制度!
这句话是最经典的,通俗易懂。
我公司就是为客户提供产品设计、技术转让、协助产品注册的(二类无菌有源产品),所以这一块还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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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0: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人制度确实是各地不同的,有的生产委托出本省就不行,有的省要求生产受托方“各种”条件要具备的,最有条件实行注册人制的集团公司+子公司架构,都自己想想,现在弄好的注册人制度的产品有几个?最初的还不是老板或是注册公关来的?这事先看看吧,反正先看看的事多了(注册自检等等),不少这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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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萌新举手,
想回归那个问题,若是研发和生产异地,楼主的意思是注册人成本过高没有必要,研发转移也不可行么?
那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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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楼主| 发表于 2021-8-13 11: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feng2090 发表于 2021-8-13 10:58
萌新举手,
想回归那个问题,若是研发和生产异地,楼主的意思是注册人成本过高没有必要,研发转移也不可行 ...

简单的办法也有,做技术转让。总公司和分公司签个技术转让协议,然后直接对接分公司的注册、生产、质量,进行设计开发转换。关键是和当地药监的沟通,怎么样把流程变得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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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meteoric88 发表于 2021-8-13 11:07
简单的办法也有,做技术转让。总公司和分公司签个技术转让协议,然后直接对接分公司的注册、生产、质量, ...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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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1: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想起了上次有人问过,是不是随随便便的都可以做个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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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ack1100 于 2021-8-13 12:51 编辑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国内适用面还是太窄了(纯属个人意见):
1.“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一类产品几乎完全不适用;中间销售商,也没必要给自己多加责任,研发等级机构更没优势。
2.“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二类、三类产品(非创新新技术,或非高科技的)也不实用;a.具备生产能力的,不差这点注册费,自己都能注册;b.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你要辅助其具备生产能力,还不如自己生产来的成本低(去照顾别人的儿子,天天顾忌、勾心斗角;还不如自己生一个照顾,想怎么照顾就怎么照顾);或找具备能力,人家有证,你有无都一样(多余)。只适用于同一家公司的2个子公司(生产公司和研发公司),为了吃两地的地方政策红利。
3.“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二类、三类产品(创新新技术,或高科技的)科研单位适用,(先不谈创新技术的产品数量),但是真的可行?!如果科研单位注册了,那科研单位还得增加销售(专业?),和产品上市后的管里(愿意或有必要增加责任?);还不如直接转让技术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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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8-13 13: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凉风 于 2021-8-13 13:56 编辑
jack1100 发表于 2021-8-13 12:44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国内适用面还是太窄了(纯属个人意见):
1.“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一类产品几乎 ...

个人意见:
1.国内目前还属于试行,肯定是由窄到宽
2.注册人注册人,“注册”二字已经说明不适用一类,另外注册人的意义是什么?一类产品简单,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属于备案制,不是审批制,其根本也不在注册人制度范围内。
3.至于说非创新等二三类,注册人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可以再看看。另外具备生产能力的,这个看企业,既然已具备那确实没意义,除非想转移生产,至于说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你这块理解上有点偏差,若受托方为非器械企业,那协议签署后,受托方应该按照器械要求去做,既然想吃这块的蛋糕,就不能总靠委托方去推,另外若为器械企业具备能力,对方也不要求有该产品注册证,这个还是有很大区别,比如专业代工或者做其他产品的器械企业。
不过,说过来,确实有利于集团企业,但是集团企业目前的做法和注册人制度初衷却是相反了,注册人初衷hi集团持证,分散子公司生产,现在成了子公司分开持证降低风险了。
4.既然是创新的产品,你认为有价值有优势,那那么你就不应该担心后续,你真的没把握,确实用技术转让更好一些,这是为那些想自己持证的留有条件。
注册人制度并不是为了普适,只是为了有些特殊情况,就如题主所说,不是万金油,只是现在被人们用坏了用偏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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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4: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凉风 发表于 2021-8-13 13:53
个人意见:
1.国内目前还属于试行,肯定是由窄到宽
2.注册人注册人,“注册”二字已经说明不适用一类, ...

注册人制度用偏了,这个好像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了;你能确定现在已有的法规制度没用偏?!好像用偏是普遍现象吧,做体系的都不是为什么了合规而做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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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8-13 14: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1100 发表于 2021-8-13 14:19
注册人制度用偏了,这个好像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了;你能确定现在已有的法规制度没用偏?!好像用偏是普遍现 ...

是的,确实是普遍现象,这个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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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4: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ack1100 于 2021-8-13 14:46 编辑
凉风 发表于 2021-8-13 13:53
个人意见:
1.国内目前还属于试行,肯定是由窄到宽
2.注册人注册人,“注册”二字已经说明不适用一类, ...

“至于说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你这块理解上有点偏差,若受托方为非器械企业,那协议签署后,受托方应该按照器”
我说的不具备生产能力是指,这公司是做有源医疗器械的,没有做无源灭菌类产品,如果委托生产灭菌产品,你不应该帮助和监督成立理、化、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厂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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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8-13 14: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1100 发表于 2021-8-13 14:45
“至于说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你这块理解上有点偏差,若受托方为非器械企业,那协议签署后,受托方应该按照 ...

不应该,既然委托生产了,对方就应该按照规范附录无菌的要求建立厂房设施和相关文件,委托方主要的责任是审核对方最后是否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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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5: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有些人自己没走过注册人,却张口就来让别人走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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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13 16: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凉风 发表于 2021-8-13 14:53
不应该,既然委托生产了,对方就应该按照规范附录无菌的要求建立厂房设施和相关文件,委托方主要的责任是 ...

你说是官话啊,实际情况是按你说的来么?你说明明可以直接找符合条件的生产公司,却为什么要给这个不达标的生产公司做啊(里面总是有特殊原因的)?有这个特殊原因夹中间,你能一句话让对方按照“规范附录无菌的要求建立厂房设施和相关文件”,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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