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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请教哪里有明确规定“进口原辅料应按照注册证上的有效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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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14 1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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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orothy1 于 2021-10-14 11:13 编辑

在大家眼里这是个常识,进口原辅料应按照进口注册证或登记证上的有效期进行管理。想问一下哪里是不是有明确的说法?
不好意思,前面说的不太清楚。目前,公司库内有一批进口辅料,它的外包装厂家外文标签上标示“复检日期:某年某月某日”,进口注册证上写的是该物料的“有效期XX个月”,公司是按照有效期进行管理的,想查一下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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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0-14 10: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的有关事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为规范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的进口通关,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进口原料药,进口单位可凭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提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到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进口原料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146号公告发布前获得批准的进口原料药,《进口药品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提供该《进口药品注册证》,可以在原药品中继续使用,或供研究使用。

  (二)按146号公告要求获得登记号,且已标识为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应当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的“原料药登记数据”检索结果,供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企业使用,或供研究使用。

  (三)按146号公告要求获得登记号,尚未标识为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应当提供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的“原料药登记数据”检索结果,仅供研究使用。

  (四)原料药的《进口药品批件》:拟供研究使用的原料药尚未获得登记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批件》,仅供研究使用。

  (五)允许原料药进口的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对于列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药品目录〉有关商品名称及编号的公告》(2011年第104号)附件中的药用辅料,进口单位可凭药用辅料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提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到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注明“本品为药用辅料,非药品,无需进行口岸检验”。未列入上述《进口药品目录》中的其他药用辅料不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通关相关事宜按照海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用辅料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药用辅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46号文件发布前获得批准的药用辅料,《进口药品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提供该《进口药品注册证》,所进口的药用辅料可在原药品中继续使用,或供研究使用。

  (二)按146号公告要求获得登记号,且已标识为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应当提供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的“药用辅料登记数据”检索结果,供使用该药用辅料的制剂企业使用,或供研究使用。

  (三)按146号公告要求获得登记号,尚未标识为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应当提供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的“药用辅料登记数据”检索结果,仅供研究使用。

  (四)允许药用辅料进口的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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