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时间:2022年1月
这个其实不算是什么特别的指南,只是将CEP持有人的职责根据现有的法规框架进行汇总与强调,以提醒CEP持有人注意。需要注意的是:
1:接下来,EDQM会加强对CEP持有人的检查。
在过去,非无菌原料药的CEP申请,根据风险,基本上不来检查,直接发证;无菌原料药和其它高风险的原料药,才会来检查;
而现在,EDQM考虑加强检查,不管是在CEP申请阶段,还是在批准后阶段,来确认CEP持有人是否符合其相应的责任要求。
2:取得CEP并维持其有效性,不仅仅是注册部门或法规事务部门的工作。
GMP/GDP/数据完整性/外源性活动。。。所有与CEP相关的活动、数据、变更、通知、评估、批准。 是取得CEP并维持其有效性的基础。RA部门应当能够作为一条主心骨,将这些活动串联起来,良好运作。
内容不多;翻译如下:(转自卡瑞法科技)
I. 简介
近年内,尤其是在与药物成分和药品制剂的亚硝胺污染相关的事件中,EDQM和其国际合作伙伴注意到,CEP证书持有人经常在自己对客户的责任方面缺乏足够认知。
客户是指上市许可的申请人/持有人/联系人,在此将这些统称为MAH。MAH不仅仅是在上市许可申请时使用CEP来进行法规注册,更重要的是在上市批准后阶段,也就是在整个药品的生命周期,要使用CEP来符合法规要求。
为解决这个问题,EDQM决定将CEP持有人的核心职责加以明确。
II. CEP程序和法规架构的要求从CEP持有人/申请人提交CEP申请或CEP变更时,在其承诺中就规定了CEP持有人的核心责任。
对CEP持有人的责任要求的法规支持,除了ICH Q7/EU GMP 第II部分(第17章节)的要求以外,还体现在其它欧洲及其它区域的各种法规框架要求下,例如:
因此,CEP持有人作为药品许可系统的一部分,在制造活动(不过仅限原料药的制造)和CTD 3.2.S描述的信息方面,与MAH其实有着相似的责任义务。
要注意的是,在全球复杂的供应链情况下,有些CEP持有人的责任可能会被委派,但是对于CEP提交信息的正确性方面的全面职责,还是CEP持有人的职责。
CEP持有人应当向MAH提供充分的信息,以助于他们符合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EDQM正在考虑组织和实施对CEP持有人的检查,作为GMP检查的一部分,由EDQM来确定是否CEP持有人符合了其责任要求,不管是在原料药制造/供应的哪个阶段进行检查。EDQM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III. 责任以下是CEP持有人对MAH的责任清单:1)及时向MAH提供最新版本的CEP;
2)分享未在CEP文件或附录中的关键信息;
除CEP本身以外,CEP持有人应当向MAH提供任何要证明其药品质量、安全、有效而需要的任何信息,例如,原料药的合成路线信息,CEP持有人所做的关于杂质(亚硝胺、元素杂质等)的风险评估的详细内容。
3)变更/CEP更新;
允许MAH对CEP持有人/原料药制造商所引入的任何变更的影响进行评估,无论是否该变更会引起CEP的更新和上市许可的更新。CEP持有人向其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这一点极其重要。要在质量协议中规定,变更是否根据变更的关键性不同而需要先经过MAH批准才可以实施。
4)如果有在CEP认证程序要求、质量问题(例如亚硝胺)和/或严重的制造工厂的GMP不符合性方面出现失败的信息,应对MAH公开;
如果CEP被撤回、失效或者暂停,希望CEP持有人第一时间通知其客户/MAH,同时告知发生这样的情况的原因。CEP的这些变化会对上市许可申请有影响,要求MAH采取立即行动。
5)数据完整性;
CEP持有人应当保证与工艺过程开发、法规申请、GMP活动、包括相关的上市许可变化等相关的所有数据是可信的、完整的、正确的。
6)如果CEP持有人与原料药制造商不同,签订外源性/技术性协议 。
如果外源性活动可能影响CEP文件的符合性(典型的外源性活动是中间体的制造、原料药的部分或全部检验、溶剂回收等),应当建立控制,确保CEP程序要求的符合性。在这方面,批准后的变更及其实施相关的活动,也同样相关。在各方之间通过技术质量协议建立关联性,是一种经典的做法,在协议中规定外源性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交流的过程。对外源性活动的所有安排必须按照该产品的CEP文件来执行,并经委托和受托双方同意。
IV. 参考
- ICH Q7
- 人用药物中亚硝胺杂质问答第16问,CHMP观点
- CEP程序:申请表:所有持有人承诺书
- ICH Q12第6.2,供应链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变更管理
- TGA 指南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