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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法规有无明确规定人用药和兽用药是否可以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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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6 12:0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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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九五二七 于 2023-5-16 17:44 编辑

大佬们,我想问一下关于共线生产的问题。法规有无明确规定人用药和兽用药是否可以共线?如果均为非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物料,通过清洁验证确认上个药品的残留,是否可以接受共线生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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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发表于 2023-5-1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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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5-16 13: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共线。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二)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及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他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他产品。
(三)生产高生物活性兽药(如性激素类等)应使用专用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吸入麻醉剂类兽药应使用专用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空气净化系统;配液和分装工序应保持相对负压,其空调排风系统采用全排风,不得利用回风方式。
(五)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病毒与细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储存设备等应严格分开。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感染人风险的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以及芽孢类微生物的,应在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至少采取专用区域、专用设备和专用空调排风系统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用于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的空调排风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
(七)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品。
(八)对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消毒剂(如固体含氯制剂等)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设置独立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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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16 12:04: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FDI有指南可以去官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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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6 12:11: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指CFDI的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嘛?那个文件对于兽药没有明确写出来不能共用呢。不知道其他法规有没有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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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16 12: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奇 发表于 2023-5-16 12:04
CFDI有指南可以去官网看

是指CFDI的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嘛?那个文件对于兽药没有明确写出来不能共用呢。不知道其他法规有没有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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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给你回复的 是有个文件的  发表于 2023-5-1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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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5-16 1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  不过  我觉得 从人的角度来看  我不希望我吃的药跟兽药共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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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16 13: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  管理部们都不一样怎么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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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5-16 13: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GMP: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名称解释:
药品: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如果你找不到其他法规依据,建议你不要做这么丧心病狂的事。如果你的老板想挣钱,你可以建议他去看看刑法,药厂最挣钱的产品都在那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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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5-16 13: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疯了,想挣钱不要命了,制毒去呗。那一合成斧的都够你们全厂挥霍一辈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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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16 13: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药品监管来说,并没有法无禁止即是可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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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16 14: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小冉 于 2023-5-16 14:24 编辑

一般国内市场的不太认同,GMP中说的是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所以一般人药和兽药共线比较难。  但是有人说各个省局的态度不同    这句话应该不是   “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药用产品 ”,那就是   “ 药品生产厂房可以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也就是说如果证明这个厂房设施是满足兽药GMP,也是满足人药GMP,且生产兽药的原辅料成品都是对人没害的,残留等限度也都是可以接受的,且药监部门同意的,应该是可以但是这样搞,也不好说,也不好做,也不好听,就像一个锅给兽做做吃的,给人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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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5-16 14: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敢想,用于药品生产的生产线不可以生产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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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不是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5-1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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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16 14: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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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3-5-16 17: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K 发表于 2023-5-16 14:37
真敢想,用于药品生产的生产线不可以生产非药品。

兽药不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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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兽药,是不同的定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5-19 13:23
看看药的定义,药默认是指人药,兽药两个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3-5-1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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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5-16 19: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的
46条明确规定的
168423637633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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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3-5-17 14: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药的定义,药默认是指人药,兽药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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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8 09:23: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自己亲生的实践告诉你,国内的人用药和兽药是不能共线生产的。请记住。从GMP要求,和监管机构都不太一样。国外对这块看的没那么死,评估充分的话,还是能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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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3-5-18 09: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如果你的生产线,既通过了人用药的GMP/生产许可啥的,也通过了兽药的GMP/生产许可啥的。这条产线有两个许可,有两个GMP,我觉得没用题。一点问题都没有。放心大胆的生产。谁来质疑你,相应的证书甩他脸上。监管部门都同意我共线了,你叽歪个啥。有事儿找监管部门说去。

要是没有,嗯,这种事情心里想想就好了,怎么敢问出来的。不管生产兽药还是人药,先搞定许可/GMP不是最最基础的前提条件么。没有你说个啥。

就算法规是允许的,你没有两个许可/GMP,你就敢生产这也是太光溜溜了吧

但是,我觉得你不可能一条生产线申请下来双证。大概率你申请一家下来后,申请第二家的时候被拒绝了,甚至有可能第一家会回身来把第一家的认证也给取消了。

我是支持你一条生产线申请人用和兽用双认证/许可的,给兄弟们趟个路,不管成不成都是对监管水平的提升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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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5-18 09: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不易,欧盟人用药和兽药的GMP是一个,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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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5-18 10:1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药和兽药是不可以共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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