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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T 42061中,7.5.7描述:灭菌过程和无菌屏障系统应在实施前得到确认”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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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3: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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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T 42061中,7.5.7描述:灭菌过程和无菌屏障系统应在实施前得到确认”中实施前的理解。实施指的是什么意思?
比如我们有一款新三类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正在开发中,产品的灭菌验证通常在3批次试产条件下同步开展的。在灭菌验证完成,报告签批后,那这3批试产的剩余样品是否可以按规定开展放行,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当然前提是所有工艺都没有变化)?还是说一定要先完成灭菌验证后,重新试产的样品才能放行?还望各位大佬解答疑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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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9-15 14: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应在验证结束后生产的才可以放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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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9-15 14: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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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5 14: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小鱼 发表于 2023-9-15 14:08
我个人觉得应在验证结束后生产的才可以放行上市

感谢回复,我以前也跟你的想法一样,但是换了家公司之后,发现他们不是这么做的,所以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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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5 14: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包子君 发表于 2023-9-15 14:12
你试生产的三批使用的是什么参数作为依据去灭菌呢?灭菌效果得到了验证?没验证的话怎么放行?后续你进行其 ...

感谢回复。这个产品虽然是新产品,但是同样包装形式、灭菌方式的产品之前也有。所以大家觉得为了节省成本,这个灭菌验证没必要前置,只要确保在放行前三批灭菌验证做完,同步做完检测,剩余的产品就可以放行。
但是我看了《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7.20.2“在初次对产品进行灭菌前,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确认。在产品、灭菌设备、工艺参数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对灭菌过程进行再确认。”又觉得,从字面理解,就是应该先做灭菌验证,才能开展灭菌。不知道到底应该怎样

补充内容 (2023-9-15 16:27):
嗯嗯,我再研究一下YY/T1600,如果能作为一个灭菌组,那就方便多了。感谢!

点评

有足够的证据和分析的支撑下,确实可以同步进行不需要前置,毕竟可以节约时间。当然这么弄一定是存在风险的。  发表于 2023-9-15 15:00
如果是这样,在产品结构、包装形式、灭菌方式没改变的情况下,考虑通过风险分析的方式做成一个产品组或者灭菌组去讨论这个不知道是否可行。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没必要每一个都做。但是一切都需要基于合理的分析。  发表于 2023-9-1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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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3-9-17 13: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灭菌可以形成灭菌组,如果几个产品生产工艺接近、包装形式接近,可以选择一个产品作为代表产品进行灭菌验证。如果新申报的产品与已申报的产品能形成灭菌组,原来经过验证的产品能作为代表产品,灭菌验证可以简单一些,或者后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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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9-17 14: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实施是指正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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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0 15: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香猪1 发表于 2023-9-17 13:52
灭菌可以形成灭菌组,如果几个产品生产工艺接近、包装形式接近,可以选择一个产品作为代表产品进行灭菌验证 ...

感谢,这样确实就可以节省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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