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29|回复: 1
收起左侧

[吐槽及其他] “认可供应商检验报告”是否适用国情?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24-5-20 09: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Trocy-zizi 于 2024-5-20 10:00 编辑

看到以下观点,文源公众号卡瑞法科技:                          
         根据ICH Q7,原料药企业可以在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可靠性的基础上,认可物料供应商的检验结果,以减少检验来认可物料的。        
         制剂企业对起始物料和包材的认可,欧盟GMP有类似的规定,中国GMP将这个意思删除不提,但也没有强制说不可以。        
                    5.35 Manufacturers of finished products are responsible for any testing of starting materials2 as described in the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dossier. They can utilise partial or full test results from the approved starting material manufacturer but must, as a minimum, perform identification testing3 of each batch according to Annex 8.      
         减少检验对库存量的影响前面已经说了。可靠地减少检验,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质量管理浪费。


想听听各位老师对以下两个问题的看法:
(1)ICH Q7 支持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认可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探讨一下这个措施在国外是否容易实现,如果在国内呢?
(2)常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内借鉴 ICH Q7 写的法律法规,却特地删减的情况下,是否真的代表默认附条件许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5-20 09: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rocy-zizi 于 2024-5-20 10:05 编辑

问题(1)是抛却国家政策是否许可的情况下,仅从质量管理和审计的角度考虑,从原料药开始认可供应商报告,下游又认可上游报告的做法,可行性多高?
问题(2)是从各位老师从业经验看,对于上述做法,国家是否默认支持?或是默认不支持?
希望各位老师畅所欲言,晚辈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2 00:10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