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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资源] 药材基原,药典标准与物种分类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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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7 08: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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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整理资料,发现赤芍药材,药典规定是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 lactiflora Pall. 或川赤芍Paeonia veitchii Lynch的干燥根我查询到的资料里,植物类专著仅《中国植物志》、《中国高等植物图鉴》、《中国湿地植被与植物图鉴》将芍药Paeonia lactiflora Pall. 列入毛茛科,其余如《中国高等植物彩色图鉴》、《Flora of China》、《中国生物物种名录》、《东北森林植物原色图谱》、《新疆特色药用资源图谱》等均将芍药Paeonia lactiflora Pall. 列入芍药科。
这正常吗?诸位老师有碰到其他药材有类似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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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7 09: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正常现象,观点不同,不分对错:从植物分类角度看,科、属、种等级拆分合并现象总会有发生。在Engler系统中,芍药属为毛茛科内的一个属,在Cronquist等系统中,将芍药属从毛茛科中独立出来成为芍药科,位于五亚果科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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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5-1-7 10: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zmllhw 发表于 2025-1-7 09:33
这个是正常现象,观点不同,不分对错:从植物分类角度看,科、属、种等级拆分合并现象总会有发生。在Engler ...

因为这个涉及到了药材的基原鉴定问题。就是出具鉴定报告的时候,要是只写物种名称还好,如果带上科名会不会可能引起错误?
其实我是没想明白,药典的引用依据是啥,因为《中国植物志》是官方权威吗

点评

基原鉴定就是到物种(包含植物/动物拉丁名),物种是真实存在的单位,至于归属于什么科不会存在太大争议。具体来说,只考虑物种鉴定,只要植物种鉴定准确,科写毛茛科或芍药科都不会认为是什么错误。出具药材鉴定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5-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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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1-7 1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瑞典植物学家林奈(Garl von Linne)于1735年根据原产于欧洲巴尔干半岛培奥尼亚地方的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建立了芍药属Paeonia,世界上应用最广的恩格勒系统(Engler)、边沁系统(Bentham)、虎克系统(Hooker)等分类系统都把芍药属置于毛茛科中。到了20世纪初,1908年英国学者Worsdell 发现芍药属植物的雄蕊群离心发育与毛茛科不同,并将其分离出来。独立为芍药科,但仍放在毛茛目中。尔后,近一个世纪来关于芍药属的分类等级和系统位置一直是植物分类学领域中争论的热点,引起众多的学者在植物形态学解剖学、孢粉学、胚胎学、植物化学、染色体数目与核型、植物生殖遗传学、植物地理学等学科对芍药属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至70年代初,支持成立芍药科,在国际上终于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然而,关于芍药科的系统位置却又成为新的争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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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7 16: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A110 发表于 2025-1-7 10:40
因为这个涉及到了药材的基原鉴定问题。就是出具鉴定报告的时候,要是只写物种名称还好,如果带上科名会不 ...

基原鉴定就是到物种(包含植物/动物拉丁名),物种是真实存在的单位,至于归属于什么科不会存在太大争议。具体来说,只考虑物种鉴定,只要植物种鉴定准确,科写毛茛科或芍药科都不会认为是什么错误。出具药材鉴定报告就要依据中国药典,药典就是法规,中国植物志不作为鉴定依据(仅为参考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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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5: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植物志分类是不断变化的,植物在进化,也许有的特征不明显了,分类的时候也许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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