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开羽
收起左侧

[变更管理] 个人对偏差培训和定义的深层理解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5-3-9 09: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suzang 发表于 2014-2-11 16:33
很精彩!
顺便说点关于新管理思路做培训和推行个人观点:
关于文中提到“每个人都不是圣人,不可能不犯错 ...

对于“责任上移”有两层意思:
1、激励:员工做事,管理层承担主要压力和责任,有利于员工更积极主动去多做事,避免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恶性循环;
2、责任明确:许多偏差和风险是鉴于员工的见识和知识无法有效判断的,后续若发生相应事故的责任也是基层员工承担不起的,就要多教导员工多将偏差和风险报告出来,让公司更高管理层参与评估和改进,出现事故时承担责任的层级更高,员工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9 12: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2010版GMP,明确提出偏差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处理的大致流程。”,弱弱的问下,在哪里有规定偏差要有专人进行管理?

点评

GMP的法规中,有“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这样的表述,指南中提出要有专人进行偏差的管理,但是专人管理不代表专职管理,可以兼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9 13:1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3-9 13: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rxjszf 发表于 2015-3-9 12:41
“到2010版GMP,明确提出偏差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处理的大致流程。”,弱弱的问下,在哪里有规定偏差 ...

GMP的法规中,有“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这样的表述,指南中提出要有专人进行偏差的管理,但是专人管理不代表专职管理,可以兼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9 13: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羽 发表于 2015-3-9 13:11
GMP的法规中,有“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这样的表述,指南中提出要有专人 ...

谢谢,涨姿势了,以前没有注意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关闭偏差的时候,要有人对偏差报告进行审核,是吗?审核的内容有哪些呢?只是形式审核还是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3-9 13: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rxjszf 发表于 2015-3-9 13:18
谢谢,涨姿势了,以前没有注意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关闭偏差的时候,要有人对偏差报告进行审核,是吗?审 ...

对审核人员的资质有要求吗?

点评

这个没有具体的明确要求,要结合公司的具体职能划分,资源配置来说了,但一般来说审核报告,一定是包括报告的所有内容的审核,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3-9 13:3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3-9 13: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rxjszf 发表于 2015-3-9 13:19
对审核人员的资质有要求吗?

这个没有具体的明确要求,要结合公司的具体职能划分,资源配置来说了,但一般来说审核报告,一定是包括报告的所有内容的审核,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3-9 15: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蛮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7-2 11: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比较透彻,值得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1-22 15: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22 15: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用心。分析的很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22 15: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用心。分析的很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22 15: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帮暖贴,让更多人看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1-22 16: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在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26 22: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教授的分享,学习了,体会深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2-23 02:5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