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保健食品监管杂谈之七: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刻不容缓 2012-05-21 07:28:07
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和制定的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颁布实施。在国家局的规定中,对保健食品的命名问题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最近,在基层乡镇保化市场进行调研发现,市场上保健食品标签标示的名称,与国家局的规定还是有较大距离的。我们在一家药店现场“解剖”了十多个保健食品标签,仅有一、两个勉强“合规”。主要问题是标签内容夸张离奇,《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中规定的保健食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在许多保健食品标签上随处可见。保健食品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情况也不鲜见,至于其它违规形象就更多了。
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与标签、说明书的规范问题,卫生部、国家局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都曾经有过一些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就曾颁布《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其后发布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也对其产品的包装、标签的规范提出了原则要求。2001年,卫生部又颁布了《保健食品说明书规范要求》。国家局履行保健食品监管相关职能后,于2005年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章即为“标签与说明书”,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鉴于国家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仍未出台,从法理而言,卫生部16年前有关保健食品包装、标识的规定,直至国家局最近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方面的规范要求,都还继续有效。然而,这些规定却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市场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乱象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与查处。保健食品仍然是市场标签、标识最为混乱的商品之一,事实上对消费者也构成了不同程度的欺骗。
有鉴于此,作为保健食品的法定监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有必要依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予以规范。前述有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国家局的“命名规定”则更为具体。目前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是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提出的特殊要求。在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出台之前,我们完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87条的相关规定,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方面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在保健食品再注册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审核。同时,国家局还可以参照药品管理的相关做法,制定和出台更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比如标签中商品名(品牌名)与通用名的印制字号比例,对药品标签就有1:2、1:4等规定,对保健食品也应当作出相应规定。只要这样,才能使保健食品的标签真正规范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