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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规君 于 2014-7-11 16:16 编辑
药审综〔2012〕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印申请审核签批事项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2011年10月17日中心印发了《药品审评中心“中心印章”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和《药品审评中心业务专用章使用管理细则(试行)》,该两细则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下,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 为切实落实好上述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印章包括业务部管理部负责管理的刻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字样的圆形油印章(下简称中心章)、刻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圆形油印章(下简称业务章),同时还包括人力资源与信息部管理的刻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钢印章(下简称中心钢印)、“中国共产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总支委员会”字样的圆形油印章(下简称党章)及刻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人力资源专用章”字样的圆形油印章(下简称人力章)。 二、用印申请应一事一申请。申请使用印章的种类应按照印章的适用范围,合理使用。 三、用印申请、审核、签批应按相应的程序自下而上办理,不得越级。 四、以中心名义发文、发函、提供报表、签订协议合同等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填写“药品审评中心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并按照审批单的申请审核签批程序办理。 五、审核人应严格审核用印事由和用印的实体文件等内容。 六、使用中心钢印、党章、人力章,印章管理部门审核由人力资源与信息部的负责人负责;使用中心章及业务章,印章管理部门的审核由业务管理部负责人负责。 七、涉及授权使用印章的,印章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管理使用。 八、中心主任或代行中心主任职责的副主任已经授权财务负责人签批的事项仍按原程序执行。 九、申请部门需在签批后15日(日历日)内办理用印。逾期须重新办理。
十、原则上,申请部门/组织/人员每个工作日下午为到印章管理岗位用印时间,紧急事物可随时办理。 十一、印章管理部门须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登记记录定期归档。 十二、新版药品审评中心用印审批单放置在中心内网讨论交流栏目,需用时可自行打印。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审评中心用印审批单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印章管理 申请 审核 签批 通知 抄 送:中心领导。 存档(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12年2月8日印发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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