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443|回复: 6
收起左侧

[杏林中人] 对食品召回制度设计的思考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4-8-18 14: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对于食品召回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作了详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最近也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笔者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食品召回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思考,不当之处,请教正。
   一、厘清食品召回的意义
   对于许多普通产品而言,召回的意义在于预防缺陷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同时对缺陷产品进行适当的改造后,继续投入市场。比如汽车刹车制动管设计上的问题,致使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可能发生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此时启动召回措施,只是对召回汽车在设计方面存在的隐患予以消除,然后继续销售。但食品与普通商品存在很大差异,存储周期短、贮存环境对其质量影响大、单位价值不大、与消费者个体健康关系密切等系其区别于其它消费品的固有特点。
   食品一旦出厂进入流通渠道,对其生产厂家而言,其质量风险便处于不可控状态,随时可能被消费者食用。倘若存在质量问题,危害也就随时可能酿成。缺陷汽车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事故可能是偶发的、低频率的,但问题食品却会给每一位食用者的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有鉴于此,对食品召回的意义主要是基于避免对消费者身体的伤害,而不在于对缺陷产品采取补救措施后的继续销售。同时,召回行动的启动,还在于强化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包括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都可以在召回行动中体现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召回行动还可以带来良性的社会影响,增强食品企业的信用意识,增强老百姓的消费信心。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食品的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的立法应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制度的建立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前提。食品召回制度可以制约企业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
   二、食品召回行动应在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
   食品召回行动,无论是企业的主动行为,还是监管部门发现后要求企业采取的召回行动,都必须在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凡是属于企业自检发现的缺陷问题需要启动召回程序的,必须根据缺陷食品的风险等级,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召回方案,并向相关食品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召回方案后,应及时组织评估,提出具体意见,并督促企业按照召回方案实施召回。对召回的动态进展,企业应随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对未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自行组织的召回行为,食品监管部门应在进行相关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
   三、故意行为的违法产品不应允许召回
   一些生产厂家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标签与说明书内容与产品不符(包括食品的组成成分与标示的不符、夸大食品的功能、标示预防与治疗疾病的效果、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虚假等)。对食品生产企业故意行为生产的非法产品,一经发现,应依法严惩。即使厂家提出召回申请,也不被允许,而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四、应控制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的召回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笔者认为,对标签、说明书违规的食品,如果允许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入市,同样存在诸多风险。标签、标识及说明书载明的内容,是食品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承诺,标明的项目与内容均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即系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任何所谓的补救措施,都可能演变为制假售假者的藉口。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的适应症与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即按假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以及不注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者,均按劣药论处。由此可见,标签、说明书内容具有非常凸显的法定特征与法律意义,是不容随意更改的。目前,篡改标签、说明书内容,随意更改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标示虚假功能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生产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是必要的。
   五、监管发现的违规产品应以就地依法处置为主
   CFDA《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包括对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应当立即要求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食品。笔者认为,此举不利于提升执法效果和打击食品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召回的所谓缺陷产品,应以企业自检发现为主。政府监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认为宜采取召回措施的产品,应尚处于“疑似”阶段,还未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害人体健康。既然已经取得违法的“证据”,就应该启动立案查处程序,由违规产品的消费终端所在的食品监管部门对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再根据违法情节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发现了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而让其“回流”,不但无法保证召回产品的有效处置,而且执法者自身也存在渎职风险。含“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被召回后,多地发现又流入食品生产环节,教训深刻。在制定食品召回制度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8-18 16: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系到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定要规范相关的文件和流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4-8-18 16: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实施的召回不会太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8 11: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食品源头监管是重中之重
大宗产品召回具有可操作性,其它的以加大消费维权幅度来加以抑制比较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4-8-28 11: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这些东西应发到郭嘉醵的邮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2022-7-15 19: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2-7-27 14: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3-26 21:12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