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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曝光台] 餐饮企业“两地一证” 罚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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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19 16: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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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县城中心地段的A餐饮企业除正常对外营业外,还在开发区某单位承包了集体食堂开展餐饮活动,且已经营2个月时间。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到达位于开发区的食堂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食堂内配有相应的厨房约20平方米,餐厅约100平方米,餐具设施齐全;2名厨师均从属于A餐饮企业;食堂墙上悬挂A餐饮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该食堂与A餐饮企业负责人均为魏某。魏某称:该食堂与A餐饮企业厨师聘任、采购渠道、设施设备均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5张送货单和收款收据,记载了当天采购的白条鸡、带鱼、鸡蛋、三黄鸡、精肉、调料等食品原料的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合计采购金额为753.30元。调查结束后,该局于当日立案,执法人员对相应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在案件讨论阶段,执法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魏某承包的这家集体食堂与A餐饮企业相关联,且经营时间不长,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该先责令限期改正,待整改到位后要求其申请办证,不应作出没收物品和罚款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魏某作为A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应该清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不予开办经营餐饮企业。而且,在食堂墙上悬挂A餐饮企业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再者,该食堂已经营业2个月时间,此期间属于无证经营,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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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6: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违反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010年初,原卫生部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颁发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魏某早已办理A餐饮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该有所了解,但其承包的食堂却没办理许可证,明显对监管抱有侥幸心理以及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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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19 16: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和为贵 应该鼓励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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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19 16: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第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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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4-8-19 16: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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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6: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第二种做法,依法从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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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19 19: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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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8-20 09: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馍粒 发表于 2014-8-19 16:15
一切和为贵 应该鼓励民企

嗯,大哥说的最实际,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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