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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3 2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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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文件虽已废止,但药品连锁企业的定义应该没改变的"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新版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根据各省药品连锁经营的规定,药品连锁经营的定义和组成应该仍执行老的规定,所以药品批发企业除了和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有委托配送情况之外,不得向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直接配送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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