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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生产假药、劣药,需要坐牢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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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12: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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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领导一直在推广降本增效,本来是一件好事,但为了节约成本,很多生产工序需要减员或减工时,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我决定给领导们讲一次“生产假药、劣药,需要坐牢多少年”的公开课,以此来提高高层领导们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及人员的投入,我最近一直在搜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刑事案例、飞检案例等,如哪位网友手头有相关资料,能否分享一下;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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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9-10 12: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看造成的危害程度了,得法官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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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个不是要找案例吗?不知道 朋友 有没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0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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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9-10 12: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觉得出了事儿他们会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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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让老板 感觉 要出事,才可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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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2: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按照药品管理法讲,上面有大致的内容;还有一点,把每次药监局吊销证书、缺陷项、公布黑名单之类的信息转给老板,血淋淋的例子更有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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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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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12: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亡灵J. 于 2015-9-10 12:56 编辑

药品管理与法规课件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经、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限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以上数据来源于网络 详情参见 药品管理法  刑法等相关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点评

这个 我看了,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0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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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9-10 13: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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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3: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yougx 发表于 2015-9-10 12:17
就按照药品管理法讲,上面有大致的内容;还有一点,把每次药监局吊销证书、缺陷项、公布黑名单之类的信息转 ...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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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3: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亡灵J. 发表于 2015-9-10 12:46
药品管理与法规课件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 我看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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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3: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5-9-10 12:17
你真觉得出了事儿他们会在乎?

得让老板 感觉 要出事,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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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3: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空灵 发表于 2015-9-10 12:12
这个要看造成的危害程度了,得法官来讲

是的,这个不是要找案例吗?不知道 朋友 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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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9-10 13: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齐二药事件、甲氨蝶呤事件这是很好的案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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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13: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都有侥幸心里,这一点你做公开课的时候要注意下
也许你讲的头头是道,老板也觉得有道理,但是心里却想哪那么巧就能查到我,再说了是药三分毒,谁家的药还没点不良反应、副作用啥的,这种事推脱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然后就没有你的然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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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 很对,感谢你提供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1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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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14: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管理法可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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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14: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上只是规定罚款多少,但是要坐牢得看看后果怎么样,是不是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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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14: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亡灵J. 发表于 2015-9-10 12:46
药品管理与法规课件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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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9-10 16: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qhm123 发表于 2015-9-10 13:54
每个人都有侥幸心里,这一点你做公开课的时候要注意下
也许你讲的头头是道,老板也觉得有道理,但是心里却 ...

说的 很对,感谢你提供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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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9-10 16: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牢时间要根据案值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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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齐二药,总经理4年,主管生产副总7年
欣弗事件老总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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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9-10 21: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弗事件老总自杀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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