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434|回复: 20
收起左侧

[文件系统] 质量受权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27 1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质量受权人(不兼任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设备部、物控部的负责人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3: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款中第二十条说明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但第十八条说明,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0-27 13: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说不可以
只要资质符合要求
能够胜任工作
为什么不可以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0-27 13: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责人最好不好兼任,除非是家族企业,都是裙带关系,老公生产副总,儿子QC经理,儿媳妇QA经理,岳母质量总监,外公总经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3: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可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3: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公司很大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3: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6-10-27 13:44
负责人最好不好兼任,除非是家族企业,都是裙带关系,老公生产副总,儿子QC经理,儿媳妇QA经理,岳母质量总 ...

天天和岳母扯皮

点评

那样好啊,一家子管理公司,可以防贼一样比较安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27 15:3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7 13: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质量授权人是质量总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4: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三SD 于 2016-10-27 14:09 编辑

貌似法规没要求,好像一般没哪个企业老板愿意给自己找不自在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4: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说法规没说不可以,总觉得这么兼着不合适,纯属感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4: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受权人应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实际上好像好多质量受权人都没从事过,检查也没见提过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4: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没说不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5: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有不兼任的,老板是想人越少越好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27 15: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对于小公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0-27 15: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样好啊,一家子管理公司,可以防贼一样比较安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27 16: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6-10-27 13:44
负责人最好不好兼任,除非是家族企业,都是裙带关系,老公生产副总,儿子QC经理,儿媳妇QA经理,岳母质量总 ...

又有老公又有岳母。。。。。。阁下玩的很嗨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31 15: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授权人可以和质量负责人相互兼任,但是和生产负责人绝不能兼任,是否可以和设备部和物控部兼任就不知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31 15: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0-31 15: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kehui8202 发表于 2016-10-27 14:13
质量受权人应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实际上好像好多质量受权人都没从事过,检查也没见提过要求

我们公司转受权的就被查到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0-31 16: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亲可爱 发表于 2016-10-31 15:57
我们公司转受权的就被查到过。

看到很多质量受权人没有QC经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0 17:5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