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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注册数据造假,严重者以假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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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0 21: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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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7-4-11 08:04 编辑

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4月10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行为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监管权威,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的数据造假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解释》。经深入调研,分别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改稿会,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人员,对解释稿进行逐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立法机关、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相关业务庭的意见后,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送审稿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可以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自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与药品注册申请人共谋,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以处罚更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



——————————————————————————————————————————————————————————————————————————————
各位搞注册的,是不是好多都触犯刑法了呢?还是搞QC安全点啊,改改数据还只是行政处罚。

接下来普个法,来撩动广大注册人员内心不安的悸动。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册人员犯罪成立是在向CDE递交虚假注册申请资料的时候,而要达到既遂则要等来等去等到药品批文的那一天,这个时候才开始起算追诉期限。
  OK,从递交文件到批文获取需要多少时间呢?很长吧?这里就算个简单的5年。然后各位药厂的注册人员,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论处,最低起刑三年以下,那么就适用五年的追诉期限。简单的来说,如果你2007年交的申报资料,到了今年才不会被追诉。而且这个还只是最低的时限,如果来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估计过了退休年龄还会被盯着。
  另外,要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刑八已经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第一句话修改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这样该罪已经变成了抽象危险犯,只要有执行行为,不要求产生实害结果,甚至不要求产生具体危险,就足以让公安局上门拉人了。


  各位注册人员,掂量掂量自己收的那份工资值得不值得去里面捡肥皂了吧?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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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0 21: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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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0 21: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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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0 23: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假,也是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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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0 23: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数据造假,处罚严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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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05: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严峻形势,已批准的不知有多少是真的,是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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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08: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抓抓注册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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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1 08: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ysx01234 于 2017-4-11 08:06 编辑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行为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监管权威[说的是,个别企业/申请人、个别机构无道德离线,无法制观念,无底线地挑战公权力,按古代的封建统治阶级做法那就直接灭九族],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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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4-11 08: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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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08: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吧,多杀杀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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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08: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从源头抓起可以有。。。。关键问题是要落实、实施下去。。不然还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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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司法解释》,颁布后会在不长的一段时间内由公检法形成案例的——你懂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1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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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08: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夜小小 发表于 2017-4-11 08:09
这个从源头抓起可以有。。。。关键问题是要落实、实施下去。。不然还是一纸空文。。。

这是《司法解释》,颁布后会在不长的一段时间内由公检法形成案例的——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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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08: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4-11 08:12
这是《司法解释》,颁布后会在不长的一段时间内由公检法形成案例的——你懂的。

这个懂。。关键是不要只有案例开头。。。没有下文。。。因为注册数据造假不仅仅是企业的单独行为了,比如说承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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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08: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源头抓起,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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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1 0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与药品注册申请人共谋,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同时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以处罚更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之前共谋的可能性很大,今后应该还会存在,

就像行贿与受贿这对词,一个人想办成事就想花钱,另一个人我有好处拿帮别人办成事后可能好处更多,在利益面前就会忘记了道德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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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ps 我还想问问,那些说注册啥也不懂的,这个时候注册算不算背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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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依旧入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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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1 11: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句“ 各位注册人员,掂量掂量自己收的那份工资值得不值得去里面捡肥皂了吧?”

我读出了4种意思,太深刻了~~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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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该留一个位子给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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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1: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boniface 发表于 2017-4-11 11:35
最后一句“ 各位注册人员,掂量掂量自己收的那份工资值得不值得去里面捡肥皂了吧?”

我读出了4种意思,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该留一个位子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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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1: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razhanghui 发表于 2017-4-11 09:08
注册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ps 我还想问问,那些说注册啥也不懂的,这个时候注册算不算背锅的 ...

法律认识错误,依旧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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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4-11 14: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恢恢 ,还不够,继续完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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