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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996年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发出“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监察规定》)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压力管道的管理进入了法制管理阶段。《监察规定》就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方面作出了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框架规定,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压力管道运行中的事故发生,有效地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刚刚起步,许多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技术人员对这一事物还不太了解,有关这方面的出版物也比较少。为了便于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的人员了解有关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和技术,特编写了本书,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我们相信对《监察规定》的贯彻和实施也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第一节 压力管道的特点 管道作为物料输送的一种特种设备在现代化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就象人体中的血管一样,没有它,人的生命就不复存在。然而,实际应用的管道种类很多,使用工况也千差万别,影响因素和环节也比较多,管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此,劳动部将那些操作工况苛刻、事故危害性较大的管道冠以压力管道,并制定出相应的法规进行管理。 一、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分类 《监察规定》明确指出: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它具体指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 a、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c、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等于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e、前四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 注:GB5044标准将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四级,其最高允许浓度分别为: 极度危害(I级):〈0.1mg/m3; 高度危害(II级):0.1mg/m3~1mg/m3; 中度危害(III级):1.0mg/m3~10.0mg/m3; 轻度危害(IV级)10.0mg/m3。 注•:GB50160标准对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注:GB50160标准对液态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按如下分类: 甲A类:15C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甲B类: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C; 乙A类:闪点≥28C至≤45C的可燃液体; 乙B类:闪点>45C至<60C的可燃液体; 丙A类:闪点≥60C至≤120C的可燃液体; 丙B类:闪点>120C的可燃液体。 。。。。。。。。。。。。。。。。。。。。。。。。。。。。。。。。
压力管道全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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