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7461|回复: 33
收起左侧

[规章制度] 定了!GMP、GSP认证取消!批文转让大放开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17-10-24 09: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来源:赛柏蓝  作者:田边

《药品管理法》要变,取消GMP、GSP认证,写进法律!药品文号可合法转让!

10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总局表示,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10月1日,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全文见附件。

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负全责,文号可合法转让

明确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经营药品,也可以委托他人生产经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赛柏蓝认为,这意味:产品文号可以进行合法的转让(买卖)了。

取消GMP、GSP认证,写进法律

将临床试验机构由认证改为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审批由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第十条、第十六条)。将原料药和辅料修改为与药品一并审批。

数据造假,10年禁入行业

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存在资料和数据造假和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行业禁入;

因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总局表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只是局部修改,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7年10月30日前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赛柏蓝独家消息:修改的内容,会很快实施

日前,上海交大凯院法学院举办了“聚焦《药品管理法》修改”的论坛,赛柏蓝应邀出席,当日会上,总局相关负责人即表示,意见稿将于周一(22日)公布。

参会的一位总局领导透露,此次修正案,顺利的话,今年12月份或明年2月份就能够通过,有些内容就能够先期实施。

对于这次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改革,她表示“根本上还是鼓励创新,使研发机构的人员自己能够持有药品批准号,而不是把号搁在一个药品生产企业身上,使生产和上市许可分离。”

“持有的产品,可以转让,也可以委托生产,但,必须要对这个产品,从研发开始,一直到生产过程,到上市,到出厂,年度报告、召回、追述、数据管理都得管。”

同时,这位领导透露,年底,总局还将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一个全面的修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保障公众用药权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研制新药,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逾期未通知的,申请人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开展新药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研制与已上市原研药品或者参比药品安全、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将三十一条修改为:“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经营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药品经营的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其药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受托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药、辅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持续研究、责任赔偿等能力,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指定境内具备相应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赔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境内上市药品管理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再评价: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发现新的潜在风险或者风险改变的;

(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风险评估等发现药品可能风险大于获益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再评价义务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再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药品再评价。”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使用依照本法需要一并审批而未审批的原料药生产的;”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检查员应当具备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查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职业化检查员实施分级管理,建立考核、薪酬、晋升等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删去第六十七条。

十三、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药品批准文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存在资料或者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活动。

“因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活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除依照本章前述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十七、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并删去第一项,将第三项修改为“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法定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十八、在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中增加“上市许可持有人”;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中的“生产企业”修改为“上市许可持有人”。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24 09: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是必然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24 09: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GMP认证 是不是就意味着小检查越来越多

点评

必然是,轻审查就必然重监管,不然放任自流政府不可能会这么做,接下来一大波靠请人搞认证过后就裁员的公司,一部分咨询公司估计不好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4 10:0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4 10: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恙 发表于 2017-10-24 09:55
取消GMP认证 是不是就意味着小检查越来越多

必然是,轻审查就必然重监管,不然放任自流政府不可能会这么做,接下来一大波靠请人搞认证过后就裁员的公司,一部分咨询公司估计不好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4 1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CFDA最近的法规、指南一个接一个 ,更新、修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24 11: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4 12: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GMP证书是 药品许可证的前沿征地   GMP证书取消了   以后犯规  直接收回药品许可证      

点评

压力会更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31 07:5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4 15: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越来越严;飞检成常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一只鱼 发表于 2017-10-24 10:05
必然是,轻审查就必然重监管,不然放任自流政府不可能会这么做,接下来一大波靠请人搞认证过后就裁员的公 ...

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人员配置得提升LEVEL了?

点评

意味着一个人要当3个用,梦想提高配置,我看还是算了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5 13: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1: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吗?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25 11: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只要有生产许可证就能生产药品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camior 发表于 2017-10-25 11:15
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人员配置得提升LEVEL了?

意味着一个人要当3个用,梦想提高配置,我看还是算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3: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恙 发表于 2017-10-24 09:55
取消GMP认证 是不是就意味着小检查越来越多

想太多了,取消检查的话,那些检查官员就会变得更为懒惰,没有利益即没有积极性。把所有责任都压到生产企业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5: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更严了,洗牌更快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5: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检查要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5: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赛柏蓝看得也不够远嘛,批文转让早就有门路了,关键是将来可以合法抵押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6: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刚刚准备过GMP的企业岂不是白忙活一场  各种准备材料  应付检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6: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样与国际接轨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21: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0-26 12: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部消息啊,厉害

点评

有段时间不见您来逛论坛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30 10: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23 02:46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