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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药品管理法要对违规惩戒力度加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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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5 08: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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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10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目前急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创新意见》相关改革措施尽快实施,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只是局部修改,请社会各界紧紧围绕《创新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10月30日前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并请注明“药品管理法修正案”。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订,将适时另行征求意见。
  联系邮箱:xuxy@cfda.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花脸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意见稿中对违规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强了,如下: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存在资料或者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件的,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活动。
因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活动。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除依照本章前述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这样很可能辛辛苦苦干了一年,一下子回到解放前;现在要对很多潜规则,管理理念进行彻底的变革了,药品的规范管理已然成为一种趋势,大家准备好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pdf

131.67 KB, 下载次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pdf

119.79 KB, 下载次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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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25 10: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该这样了,严打严惩,不过,具体的,还是等实施之后再看吧,国内这情况,大家都懂得,所以,具体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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