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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CNDA官网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文件明确提出: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这意味着临床试验申报60日审评制度正式落地。可喜可贺! 新政背景 2017年10月8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其中,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部分提出:“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据此,原食药监总局于2017年12月11日起草并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因此,本次公告是在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形成的最终执行文件。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执行稿有哪些变化。 摆事实 版本 | | | | | | | | 申请人在提出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可以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 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 | 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与申请人商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日期。……药审中心适应症团队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基本审评,并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前5天,将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的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 | 药审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并与申请人商议会议时间。……药审中心对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进行初步审评,在沟通交流会议召开至少2日前,通过“申请人之窗”将初步审评意见和对申请人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意见告知申请人。 | | 会议纪要作为审评文档存档,并作为药物研发、审评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 会议纪要作为审评文档存档,并作为审评和审批的参考。 | | 受理通知书载明: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 受理通知书应载明:自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 | | 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 | 对于申报资料不符合审评要求的,药审中心可通过沟通交流或补充资料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补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其他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按照完善后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未按时限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审评要求的,药审中心以审批意见通知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列明目前尚不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因,该申请事项终止。 |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资料不符合审评技术要求的,药审中心可通过沟通交流或补充资料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补充资料后在该申请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其他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完善后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未按时限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能满足审评要求的,药审中心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目前尚不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原因。 | | | 申请人在获得首次临床试验许可后,应定期向药审中心提供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包括全球研发和上市状况、正在进行中和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新增的安全性结果、重大生产变更、整体安全性评估、重要风险总结、获益-风险评估和下一年总体研究计划等内容。一般每年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许可后每满一年后的二个月内提交。药审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请人调整报告周期。逾期未提交的,申请人应暂停药物临床试验。 |
“讲道理” 下面,我们对照上述差异,逐一分析! 1、关于申请人在临床试验前向CDE申请召开沟通交流会,征求意见稿表述为“可以”。而正式公告里用“应”。这里随一字之差,其代表的意义我想大家都懂得。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必须是“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 2、关于CDE对沟通交流会议是否召开的答复,征求意见稿中是有明确期限的,即15个自然日。然而,正式公告中竟然被删除了······实在想不通,难道会有申请人提出这样的建议?前些年,从申请人提交沟通交流会,到会议正式召开,时间跨度超过半年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本以为好日子即将到来,谁料到头来只是一场空欢喜啊。此外,对于申请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CDE会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日作出书面回答,以便申请人决定是否继续召开会议。但在正式公告中,这一时间也被缩短为2日。对于这一点,个人到觉得影响不大,我想也不会有申请人仅凭CDE的简单答复就放弃来之不易的机会吧。 3、对于会议纪要的重要程度,征求意见稿将其看作“药物研发、审评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正式公告则将其作为“审评和审批的参考”。对于这一改变,个人倒是觉得很合理。作为临床前的沟通交流,由于研究数据尚不充分,对于在研药物的特性认识还不够。因此,会议讨论内容应该更多的为后期研发指明方向。而不宜过早下结论。所以,会议纪要作为“审评和审批的参考”更为合理。 4、对于60日审评时间起点的界定,征求意见稿中“自受理之日起”的表述显然不够严谨。因此,正式公告中改为“自受理缴费之日起”。一方面补漏洞,避免后期有申请人提交受理后,迟迟不交费,却以“提交受理日”作为起点计算。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对于收费这种事,任何人都不含糊的,CDE也不例外。 5、正式公告要求申请人:“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对于这一点,虽然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及,但原食药监总局2013年28号公告中已强制要求:“凡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并在我国进行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PK试验、I、Ⅱ、Ⅲ、Ⅳ期试验等)的,均应在本平台进行登记与信息公示。”所以,这一点也不算新鲜了。 6、对于需要提交补充资料的,征求意见稿中给申请人给了60天,然而正式公告中这一时间骤降至5天!乍一看,让人惊出一身冷汗啊。5天时间整整已有资料还行,要想补点小数据,这点时间显示是不够的。如果5天内申请人不能提供补充资料的,CDE会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完成补充资料后,再书面向CDE申请“恢复临床试验申请”,CDE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看到这里,会让人感觉两个版本似乎只是描述不同,其本质是换汤不换药。都是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后,CDE在60个工作日里作出答复。但仔细想想,这里面还是有区别的。征求意见稿中,如果申请人需要提交补充资料(有60天时间),那么CDE很可能无法在“受理缴费之日起”60天内给出申评结论。因为这个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人什么时候能提交补充资料。如果申请人刚好是60天提交补充资料,那CDE的审评时间必然超过60天。这样会让外界觉得60日审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的假象。为了避免这一尴尬问题, 正式公告中,CDE将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间(5天)以及后续的审评时间都包括在审评时限60天之内。正是因为如此,CDE给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间不可能很长(事实只有5天)。至于申请人能否在5天内提供补充资料,对不起,那不在CDE考虑范围之内。如果不能提交,那就以“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这样审评就算结束了。60日审评得到完美执行!至于申请人完成补充资料后申请恢复临床试验,那是另外一次审评,当然是重新计算60日啊。怎么样,这其中的奥妙,大家是否已领悟? 7、正式公告中,总局还要求申请人在获得首次临床试验许可后,定期向药审中心提供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包括全球研发和上市状况、正在进行中和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新增的安全性结果、重大生产变更、整体安全性评估、重要风险总结、获益-风险评估和下一年总体研究计划等内容。一般每年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许可后每满一年后的二个月内提交。对于这点,可以理解。CDE每签发一张临床批件,就意味着自己头顶又多悬了一柄长剑,生怕什么时候出现重大安全性事故,自己的日子就不好过了。所以,对于首次开展临床试验的,定期汇报安全性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 以上就是个人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公告的个人理解。才疏学浅,文中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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