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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新(愚公)] 解读GMP106条:对接收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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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2 21: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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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cme 于 2011-11-2 21:26 编辑

第106条:原辅料以及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应该有SOP,所有到货物料都要检查,并确认供应商已经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外包装应有标签并进行适当的清洁,物料的接收记录建议8项,不一一赘述
       本条参照ICHQ7,强调了物料从接收到批准的全过程应当建立书面程序,并且到货物料应该目测标签和包装等内容,参考一下国外法规内容:
    ICH-Q7 7.10 应当有书面的程序来描述物料的接收、标识、待验、贮存、取样、检验、批准或拒收;
    ICH-Q7 7.20 一旦到货,在验收之前,应当目测物料每一包装或者每组包装的标签是否正确(如果供应企业用的名称与公司内部使用的名称不同,还要包括检查名称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包装损伤、密封损坏,以及其他表明被开启或污染的痕迹。物料应当在待验状态下留置,直至被取样、恰当的检验或测试,并放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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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1-11-2 2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说中的沙发。
谢谢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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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2 23: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坐在板凳上学习美女上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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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1-11-3 07: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解读到位。强调一点:虽然“印刷包装材料”没有包括大箱。但在实际的GMP管理中,还是要把大箱按照GMP的原则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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