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范围,但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的内容,个人认为是多余的。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既然第四十二条、第五十 二条中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国家明确规定取消 GMP认证,但是要进行飞行检查,实际更严,这是学习欧美的搞法。既然这样还要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就感觉有点多余。 举个例子,有的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很广,涵盖了很多剂型,包括原料药,并且品种多,写在一张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假设有效期都是一样的,那重新审查,一次性还不累死?假设新增剂型,那有效期不是一直都在变化?如果不写在一张药品生产许可证上,那就要按以前的GMP证书来写了,一个剂型或原料药的一个品种就要一张药品生产许可证,与其说取样GMP认证,倒不如准确地说是取消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个人观点。
|